宜春征地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咨询
张天雨律师

张天雨律师

专业律师 征收补偿 民商事诉讼

近10年执业经验,在诉讼和非诉领域都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掌握法条精髓,能为当事人多方位深层分析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宜春征地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涉及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土地征收面积、用途、地段、市场价格等。以下是相关说明:

正文: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要素:

1. 征收面积:土地征收的面积是确定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通常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2. 用途:不同土地用途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 地段: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市场状况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地段越优越,征收标准可能越高。

4. 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征收补偿的参考依据之一,通常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二、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征地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制度,对因征收土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搬迁费用等因素确定。

综上所述:

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复杂问题。其补偿标准的确定既受到土地征收的具体面积、用途和地段等因素的影响,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征地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制度,对因征收土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搬迁费用等因素确定。

二、江西宜春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江西省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什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和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区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比例为1:1,不含依法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费,征地涉及的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区综合地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额。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申请用地审批时,应当计算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专用账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是要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区综合地价颁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全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应该弥补时间上的差异。

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防范社会矛盾收购。

四是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缩工作责任,依法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代表权被征地农民。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审核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拓展延伸

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对于补偿标准调整的情况,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三、江西省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江西宜春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江西宜春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要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第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江西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要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第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宜春市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什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和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现在,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区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比例为1:1,不含依法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费,征地涉及的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区综合地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额。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申请用地审批时,应当计算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专用账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三是要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区综合地价颁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全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应该弥补时间上的差异。

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地要根据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防范社会矛盾收购。

四是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缩工作责任,依法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代表权被征地农民。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严格审核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拓展延伸

江西省各县级行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省、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对于补偿标准调整的情况,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地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调整结果已经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一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宜春征地补偿标准最新

2、宜春征地补偿标准文件

3、宜春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4、宜春征地赔偿标准

5、江西省宜春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6、宜春拆迁补偿标准

7、2021年宜春拆迁

8、宜春 拆迁

9、宜春拆迁规划

10、宜春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宜春征地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春征地补偿标准,江西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宜春征地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宜春市小区拆迁补偿,宜春地委大院会拆迁吗

25年09月17日
宜春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宜春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宜春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宜春市3年内要拆的房子,宜春地委大院会拆迁吗

25年09月17日
适度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征地补偿标准,万载县2019折迁规划

25年09月17日
宜春市房子拆迁,宜春老地委58栋会拆除吗

25年09月17日
宜春袁州区社区拆迁规划,宜春市袁州区集福村低保户名单

25年09月17日
宜春市关于房子拆迁补偿政策,最高补500元\u002F平方米!宜春中心城区最新购房补贴政策来了!

25年09月17日
江西宜春高安农村拆迁,2021年宜春10个县区(袁州、丰城、樟树、高安等)中考录取分数线

25年09月17日
宜春农村房屋拆迁,股权证是不是为了拆迁

25年09月17日
宜春市房屋拆迁及拆迁补偿标准2026,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区拆迁,土地分配有补偿吗,自己家买的土地,有各种证件

25年09月17日
宜春棚户区拆迁补偿,还有拆迁政策吗

25年09月17日
最新宜春拆迁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宜春拆迁农村有补偿吗,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宜春拆迁平方是怎么补偿的,拆迁房屋怎么赔偿

25年09月17日
宜春拆迁赔偿太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区拆迁,土地分配有补偿吗,自己家买的土地,有各种证件

25年09月17日
宜春农村拆迁怎么赔偿,宜春惠民保私人医院能报销吗

25年09月17日
江西宜春拆迁房补偿标准,宜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5年09月17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