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咨询
李静律师

李静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多年律所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倾听,待人具有亲和力。力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一、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属于特别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土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类行政处罚的期限。国家禁止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政机关有权针对该行为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即不拆除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土地法78条规定法规

法律主观: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

三、土地管理法38条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读

法律主观: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强制法

5、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释义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复议法适用

7、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适用已建成房屋吗

8、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解读

9、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新建的理解

10、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25年09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5年09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按面积,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面积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25年09月17日
拆迁硬化道路补偿标准,擅自圈占丶硬化集体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那一条 需补偿吗

25年09月17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25年09月17日
矿区农民的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采矿用地的规定,集体工矿用地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要办用地规划吗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转工矿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采矿用地的规定

25年09月17日
乡集体土地和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集体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吗?

25年09月17日
划分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村集体土地归谁所有

25年09月17日
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25年09月17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

25年09月17日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25年09月17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释义

25年09月17日
最新新闻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17日
拆迁补偿方式有哪几种可以自己选?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宅基地置换几种,您有权在政策范围内自主选择。国有土地上多选货币或换房,集体土地还可选另批宅基地。被拆迁人应算清每种方式的到账与风险,结合家庭需求决定,别被单一方案框住。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接行政诉讼案子吗?拆迁官司怎么打

在明律所接行政诉讼案子吗?接的,行政诉讼是确认强拆与征收违法的主战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提供免费咨询、免费规划维权方案,帮您在六个月内起诉。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接行政复议案子吗?强拆复议咋提

在明律所接行政复议案子吗?接的,复议是诉讼前的重要救济通道。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提供免费咨询、免费规划维权方案,帮您在六十日内提复议。

25年09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