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2018年6月,原告张某在房产中介王某的牵线下,与被告东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以30万元的价格向东某购买一套产权性质为公房的房屋。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向东某的银行账户汇入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然而,交易并未如张某所愿顺利进行。她从王某处得知,东某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擅自将她支付的购房款转给了王某。王某提供的银行明细证实了这一事实,显示东某确实已将款项转至其名下。
张某多次尝试联系东某和王某,要求他们返还购房款,但均未得到回应。在此情况下,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张某与王某实际上存在合伙关系,他们的初衷是通过倒卖房屋赚取差价。因此,在交纳定金后,张某一直在等待王某售房的消息,而本案中的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由王某操作的。
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诉争的房屋是承租公房,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张某和东某在明知房屋性质的情况下,未经产权单位同意,私自签订协议转让公房使用权,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房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律师代表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东某和王某连带退还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尽管二被告均未出庭,但律师凭借对案件材料和关键证据的充分准备,以及有理有据的事实质证,成功说服了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东某和王某在十日内向张某退还3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均由东某和王某承担。\n\n\n\n\n\n\n\n\n\n\n\n\n\n\n\n\n\n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张某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谨慎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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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借款合同有约定,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对于利息已达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另行支付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律师费。
《借贷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性质上相同,而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
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
案例代表: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裁判要旨: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20万律师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规定》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
下面这则最高法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代表了上述另外一种观点。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张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石莫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
林振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
肖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林振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许爱华,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许少华,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曾少武,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汪美霞,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及汪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信公司申请再审称:
本案二审法院未支持天信公司有关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事实依据。
涉案《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送达费交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涉案《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均约定,本案担保范围包括了本案律师费。
二、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应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须费用。
律师费是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将天信公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包含在年利率24%以内,未支持天信公司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本案二审判决既曲解了司法解释,也没有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不支持代理费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违约成本。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明确阐明了“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包括本案所涉的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涉案《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天信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用。
因借款人逾期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一种豁然支出的费用,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返还房屋。
不能退房的,应当折价赔偿。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无法退货或者无需退货的,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为平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双方的利益,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综合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出卖人从土地增值、拆迁补偿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而造成的损失,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房屋定金纠纷如何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房屋定金纠纷如何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前言:
虽借款合同有约定,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对于利息已达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另行支付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律师费。
《借贷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性质上相同,而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
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
案例代表: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裁判要旨: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20万律师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规定》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
下面这则最高法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代表了上述另外一种观点。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张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石莫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
林振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
肖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林振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许爱华,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许少华,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曾少武,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汪美霞,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及汪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信公司申请再审称:
本案二审法院未支持天信公司有关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事实依据。
涉案《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送达费交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涉案《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均约定,本案担保范围包括了本案律师费。
二、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应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须费用。
律师费是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将天信公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包含在年利率24%以内,未支持天信公司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本案二审判决既曲解了司法解释,也没有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不支持代理费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违约成本。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明确阐明了“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包括本案所涉的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涉案《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天信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用。
因借款人逾期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一种豁然支出的费用,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
1、石河子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2、石河子市企业拆迁补偿公示
3、石河子市企业拆迁补偿政策
4、石河子征收补偿
5、石河子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6、石河子拆迁办
7、石河子拆迁信息
8、2021石河子拆迁区域
9、石河子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
10、石河子政府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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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石河子市企业拆迁补偿,北京房屋定金纠纷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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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