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特点,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委托人曾专程赠送锦旗,称赞张律师为“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
昭阳区未依法办事浪费行政资源,让群众重复反映 为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减少土地流失和杜绝贪腐事件蔓延发生。李德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刑法规定,李德力实名向国家中共纪检监察与自然资源部门及司法部门实名举报投诉。 请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76、77、78、79、82条与刑法第275条293条342条与410条规定,对昭阳区龙泉官坝毁坏耕地给予依法恢复原貌,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刑问责,并赔偿行政执法双标造成的民众损失。 事实理由 昭阳区龙泉官坝领导以68000元每亩违反国家法规流转征用官坝300多亩基本农田。未经报批许可,擅自将官坝13组60多亩,划成地基500元一平方米出售,建62户别墅。其余被用石头与水泥硬化建铁皮大棚用于官坝型材市场、扶贫车间、停车场。每月8元—27元不等每平方米出租获利。 土管部门调查,称官坝主任周兆斌占用龙泉长利社区12组占用0.32亩与1.2亩基本农田,建建设院坝与别墅,由龙泉办与综合执法局领导口头同意,属妻子与舅子拆旧翻修建设,昭阳区龙泉办调查称不涉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龙泉官坝领导为占用昭通市昭阳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经营13年场地,采用煽动50多社会闲杂人员逼搬,一边按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动用土地主管部门执法,要求恢复土地原貌,明知故犯侵占流转出售从事非农建设获利。 群众申请违法占地查处、复查、复核,省自然资源厅三次复核,三次给予撤销要求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办理,3年多的调查处理,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理,造成群众重复反映投诉,长期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情况,并让毁坏耕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耕地生态无法恢复,政府公信失信于民。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办后,区自然资源局才不得已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8日对龙泉办按土管法第79条进行处罚,下达‘昭区自然资罚{20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该案提交区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事后无果。 国家信访局2024年1月3日给予督办,2024年1月25日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昭区自然资复字【2024】9号》称经查:昭阳区龙泉街道官坝社区流转土地约300多亩(主要为:官坝安置点、官坝型材市场、扶贫车间、停车场)。称反映流转1000多亩耕地不实,相关查处工作程序正在推进。 告知区纪委监察2023年3月9日对非法批地的当事人龙泉办副书记杨太云通报问责,但被晋升为昭阳区太平办党工委书记与四级调研员。 昭阳区龙泉办事处2024年1月30日作出《昭龙政复字【2024】10号》,称是村民一事一议、发展集体经济,提升人居环境,流转所得符合国家法规,不予进行恢复,未按国家刑法制裁,不赔偿执法双标造成的民众损失。 甚至语权为法,无视中央政策法规,自己就是法律和最高权力者,随意破坏企业财产,故意流转征用耕地毁坏,在中央督办下也未得到惩罚和解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7-27 00:1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解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省纪委监察投诉查询号BHA96B48GAECGGC25Y7X
举报是有效监督违法行为的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举报可以方便监督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让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线索,履行监督职责。
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
中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法律分析
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即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方便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
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
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结语
通过举报,我们可以有效监督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并要求予以处理。
这是一种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可以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了丰富的线索,有利于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这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与国家所有形式共同构成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
问题有二:
1. 征地拆迁工作不力,一些地块未按区委、区政府要求的时间交付使用问题的整改情况。
2. 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挂账问题整改工作,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后,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征地拆迁任务问题的整改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纲要》明确,“十四五”期间,昭通市将立足昭通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围绕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目标,重点发展高原特色产业、绿色能源和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支柱产业,巩固发展烟草、化工、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材料、新型绿色建材、生物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等优势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纲要》明确,“十四五”期间,昭通市将立足昭通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围绕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目标,重点发展高原特色产业、绿色能源和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三个千亿级支柱产业,巩固发展烟草、化工、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材料、新型绿色建材、生物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等优势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报是有效监督违法行为的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举报可以方便监督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让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线索,履行监督职责。
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
中国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法律分析
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即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方便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
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
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结语
通过举报,我们可以有效监督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并要求予以处理。
这是一种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可以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举报也为专门机关提供了丰富的线索,有利于履行监督职责,进而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是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这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与国家所有形式共同构成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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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玉林市拆迁补偿怎么算,昭通十四五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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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