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汕头2022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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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汕头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汕头2022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一、汕头2022年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

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距离市中心的远近和不同的开发条件,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以南,汕樟路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鱼+它)浦旧镇区规划范围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和达濠区濠江以东,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特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包括水田、菜地、旱园、鱼塘,下同)为3.17万元;其他土地为2.53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2.53万元,其他土地为2.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

地为2.28万元,其他土地为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稻田每亩补偿费为0.15万元,蔬菜每亩补偿费为0.2万元,养殖鱼池每亩补偿费粗养为0.2万元、精养为0.3万元;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果树每亩补偿费为0.2—0.

6万元,人工林地每亩补偿费为0.1万元;盐田每亩补偿费为0.3万元。

凡属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国土房产部门下发《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除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参照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双方)协商解决。

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劳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劳力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但征用每亩耕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最多不超过4人。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

.27万元;二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14万元;三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万元。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的,不付给劳力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的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并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五)粮食差价补偿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口粮差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递增或减少的具体数值,于翌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应在批准征地后两年内分期付清;属征地后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一年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其欠付部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加付利息。

第十条 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时,征地双方应签订征地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征地双方对执行征地协议书有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变相增加补偿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

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签订征地协议书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以详查会界资料或实地测丈核定面积,依据本规定提出征地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所在地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办理强制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协议书,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迁地上附着物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清理。对被征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阻挠或破坏征地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市辖区征地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二、汕头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值等情况,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

类片区9.3万元/亩,类片区6.8万元/亩,类片区5.3万元/亩,类片区4.3万元/亩,类片区3.75万元/亩。

此外,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各区片各地类的补偿标准=所在区片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的调整系数。

其中,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园地的调整系数为0.75,经济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田坎、设施农业用地、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林地(非经济)、养殖水面及滩涂的调整系数为0.55,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为0.25。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深汕合作区拆迁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答: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 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规定: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补偿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没有土地使用证 的,其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 ,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地价款,办理确权手续。

属占用他人持有人民政府核发的 土地使用权证 的土地建造房屋的,占用人应与 土地使用权人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占用人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拆迁当年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后,拆迁人方能将房屋补偿给占用人;

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从补偿款中代扣 土地补偿款 (标准同上)交还土地使用权人后,方能将剩余补偿款付给占用人。

(二)没有房地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或私自买卖房屋未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国土房产部门申办确权或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缴交有关税费,方可实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须按规定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土房产部门核准,办理确权手续后,方可实行补偿。

如果该厂房确是违章拆除,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如果该厂房不是违章拆除,我们都知道厂房拆迁不同于一般民房拆迁,必须先对厂房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公司的股价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 安置补助费 、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评估作价赔偿房屋补偿,营业损失,机器拆装费用等。

各地 拆迁补偿标准 不同,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或建议去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汕头市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值等情况,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

Ⅰ类片区9.3万元/亩,Ⅱ类片区6.8万元/亩,Ⅲ类片区5.3万元/亩,Ⅳ类片区4.3万元/亩,Ⅴ类片区3.75万元/亩。

此外,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各区片各地类的补偿标准=所在区片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的调整系数。

其中,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园地的调整系数为0.75,经济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田坎、设施农业用地、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林地(非经济)、养殖水面及滩涂的调整系数为0.55,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为0.25。

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由此可见,在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补偿标准中,分为五类用地,不同的类别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从每亩地9万多到3万多不等。

这个补偿款就是综合地价,不包括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如果农民有种植农作物或者在土地上进行养殖,政府还应该按照市场价格额外进行补偿。

五、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值等情况,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

Ⅰ类片区9.3万元/亩,Ⅱ类片区6.8万元/亩,Ⅲ类片区5.3万元/亩,Ⅳ类片区4.3万元/亩,Ⅴ类片区3.75万元/亩。

此外,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各区片各地类的补偿标准=所在区片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的调整系数。

其中,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园地的调整系数为0.75,经济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田坎、设施农业用地、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林地(非经济)、养殖水面及滩涂的调整系数为0.55,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为0.25。

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由此可见,在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补偿标准中,分为五类用地,不同的类别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从每亩地9万多到3万多不等。

这个补偿款就是综合地价,不包括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如果农民有种植农作物或者在土地上进行养殖,政府还应该按照市场价格额外进行补偿。

六、广东汕尾拆迁安置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土地价值等情况,汕尾市深汕合作区征地区片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具体补偿标准为:

类片区9.3万元/亩,类片区6.8万元/亩,类片区5.3万元/亩,类片区4.3万元/亩,类片区3.75万元/亩。

此外,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整系数计算。

各区片各地类的补偿标准=所在区片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的调整系数。

其中,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园地的调整系数为0.75,经济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田坎、设施农业用地、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林地(非经济)、养殖水面及滩涂的调整系数为0.55,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为0.25。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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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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