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法律主观:
夫妻俩 结婚 生子后因感情不和 离婚 ,女子随后改嫁他人但 户口 一直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包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日开庭》为您讲述村民如何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 海口 市 美兰区 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 登记结婚 ,1993年12月 生育 一名男孩。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 澄迈县 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 征地补偿 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 法院 ,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依据 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妇女婚后 户籍 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5条第(2)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婚 ,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律师解析:
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原则上是可以的享受原来的村民待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是否与户籍相关取决于具体拆迁地的政策。
按房产和土地补偿的,与户籍无关;
按户籍补助的,所有户籍登记人都应得到补偿。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还要根据拆迁地的拆迁政策决定,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房产和土地进行补偿,就与户籍没有关系,拆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但是有些地方的拆迁是按照户籍进行拆迁补助的,那在拆迁地的所有户籍登记人都应该得到补偿。
拓展延伸
离婚后未迁出户口,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未迁出户口的个人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未迁出户口的个人仍然享有与原户籍所在地相关的权益,包括征地赔偿。
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法规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您了解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赔偿,以及如何行使您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信息,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解答。
结语
根据拆迁政策的不同,拆迁补偿款可能与户籍有关,也可能与房产和土地相关。
对于未迁出户口的个人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他们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益以及如何行使它们。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信息,具体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户口没迁走拆迁是否有补偿,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
2、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了分割方式。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如下: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只能依据产权证上写明的产权人来判断。
也就是说,该房产证上写的所有人是其子女。
在离婚时,夫妻不能把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在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就成为该项房产的共同所有人。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按有关规定进程分割。
但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原则上是可以的享受原来的村民待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户口没迁出拆迁政策是否享受,一般因情况而定:
1、离婚户口在男方家的,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发放的,则女方也有份;
如果不是按照户口发放的,则女方不能获得补偿;
2、如果按照房产和土地来拆迁进行补偿的情况下,那跟户口就没有太大关系,女方当然就无法获得补偿。
具体女方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确定。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是否可以不迁走,一般因情况而定:
1、离婚后户口如果还在男方家,自己不愿意迁走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当然两人要自行沟通协商,如果男方觉得无所谓,那么不迁走也没有关系;
2、不过根据调研表明,绝大多数夫妻离婚之后会将户口迁移出去,因为避免后面出现各种问题,比如面临拆迁补偿,还有男方以后重新找对象结婚的话,对象知道前妻户口没有迁移出去,可能会引发矛盾,引起感情纠纷;
3、所以在我个人看来,有条件符合迁出去条件最好还是迁移出去,如果父母不同意自己户口迁移回去,也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话,可以跟男方沟通一下,等以后再婚再将户口迁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离婚了户口还在男方家,拆迁是否有份,要根据拆迁性质来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通常是按照户口来作出补偿的。
如果离婚后户口还在男方处,那么可以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需要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带着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澄迈县土地征收补偿公告
2、澄迈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3、澄迈县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4、澄迈县征地标准
5、海南省澄迈县征地补偿标准
6、澄迈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7、澄迈拆迁
8、澄迈老城土地征收
9、澄迈县征收房租赔偿标准
10、澄迈县土地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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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澄迈县土地征收补偿,离婚户口未迁出能享受土地征用?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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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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