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田征收补偿2025,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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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征收补偿2025,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化税收政策安排。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什么征收企业所得么

法律分析:

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4 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法律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9 年第 29 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27 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三、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什么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

优惠内容: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录修订的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三大类企业境外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政策。

对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可查阅《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

优惠内容:

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税

优惠内容:

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

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什么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

优惠内容: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录修订的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三大类企业境外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政策。

对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可查阅《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

优惠内容:

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税

优惠内容:

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

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

法律分析:

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4 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法律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9 年第 29 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27 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六、海南贸易港减按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

优惠内容: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录修订的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三大类企业境外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

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政策。

对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可查阅《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

优惠内容:

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有效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税

优惠内容:

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

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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