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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继续进行新公司法的解读,第一期在这里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新公司法下法律规定的解读\n\n\n公司法第六条为“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此条内容为公司法新增法条,主要是增加了对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也要求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这里可以跟大家普及一下公司名称的构成是怎样的,我举个例子
秦皇岛 XX 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这里面“秦皇岛”就是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在各县区的,也可以使用各县区的行政区划;
“XX”这个称之为字号,一般也就是公司的名称,就像是人名一样,字号是申请公司的时候股东们自己研究的,建议大家多准备一些字号,因为现在公司很多,很多比较顺口的字号,可能已经有人用了,那咱们就用不了了,另外还有一些字号已经被其他人申请注册成为了商标,这样的字号肯定也是用不了的,还有同音不同字可能也用不了;
建筑工程,这个称之为公司主要从事行业的内容,也就是公司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的内容,我们的公司可以有很多的经营范围,但是一般都是以经营范围的第一项来确认公司的经营类别,也是据此来构成公司的名称,而经营范围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NT4754-2017作为依据的;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部分就是关于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而股份公司则是募集股权成立的股份制公司。
此条新增法条,衔接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七条为“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此条内容,就是在规范公司名称中关于组织形式的问题,在第六条中关于公司名称的解释中,我已进行了解析。标粗的应当是与原法律规定的区别,原法律规定中,载明的是“必须”,现修正为“应当”,这个属于立法技术的调整,将“必须”修正为“应当”,个人认为“必须”一词略显生硬,而“应当”则可以存在一些例外的可能性。
公司法第八条为“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此条确定的是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办公经营场所要明确具体,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办公经营场所的确定,是为了客户能够及时找到、行政机关方便检查监督、发生诉讼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能够顺利送达文书,从而也保证公司的诉讼权利。
公司法第九条为“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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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与原公司法相比,也有变化,如上图所示,原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范围需要依法登记,而变更经营单位则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新公司法则删除了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规定,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公司有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利,经营范围的变化可以扩大化,并不以登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定了,但是,公司在开具税收发票时,如果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没有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则可能还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另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不强制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因为我国许多行业,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例如:燃油等危化品、住宿行业的特行、银行的金融许可证等等,这些许可证件必须由对应的部门进行许可,公司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就会出现违法、违规,所以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也不可肆意妄为。
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深度好文计划#
2023年12月29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并决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决定于1994年7月1日施行,截止目前我国公司法已经过四次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及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法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加,面对新情况,新业态,公司法的完善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接下来我将逐一对公司法的内容进行解读与分析,如有错误与不足,欢迎批评指正。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共计十五章,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条为“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此条为制定公司法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独特的市场经济活力,公司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公司发展并不能一味的野蛮生长,要有法律法规的约束让其在正确的跑道中起步并逐步不如正规,公司法出台就是为了约束公司在社会中,以合理合法的经营方式发展壮大。
公司法第二条为“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此条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区别我国的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本法规定的公司,以明确限定了适用类型。
而公司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又分为国企、央企、外企等等多种企业类型,但是均受到本法的约束与调整。
公司法第三条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个公司自成立后,即具备了法律上的“法人”的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类似人格的权利,同时页应当承担对应权利的义务,包括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公司自主经营权利、名誉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四条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在2013年调整后 ,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对注册资金进行实缴并验资,但是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承诺于何时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额缴足,接下来近十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认缴制也有了新的认识,在2024年也就是此次施行的公司法,国家调整了关于认缴制的规定,具体内容分析,我将放在对应的发条中予以分析;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分为上市股份制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但是不论上市还是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东均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确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决策、经营等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收益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主要是对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确认。
公司法第五条为“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司设立时,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书面文件,章程中包含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公司的形式、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选聘、公司的解散、注销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的宪章、成立的基础、灵魂,公司章程对公司尤为重要,所以每个公司的成立,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定要予以重视。
我们继续进行新公司法的解读
第一期在这里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新公司法下法律规定的解读
第二期在这里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新公司法下法律规定的解读(二)
公司法第十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此条款对应的是原公司法(2018年)第十三条的规定
左侧为2018年 右侧为2023年
2023年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很大调整,新公司法实施后,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理解就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新公司法实施后,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是否设置董事会来区别对待:
如果公司未设置董事会,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关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新公司法取消了关于执行董事一职的称谓,将“执行”二字删除了,新法实施后,称为“董事”,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
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就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的原执行董事(现为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实中,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并兼任经理职务,而有一些则是法定代表人仅为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由他人担任,而法定代表人往往是“背锅侠”,经理实际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经理去担任法定代表人更为妥当,而执行董事(董事)一职,仅仅就是称为执行董事(董事)但不实际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不应就任法定代表人。
但是实践中,仍无法规避“背锅侠”现象的发生,这里的“背锅”分为自愿“背锅”和非自愿“背锅”,自愿背锅情况下,仍会给诉讼、纠纷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又无法避免,例如:
公司股东年事已高的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但是非自愿“背锅”的,则可依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此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进行辞任,在以前公司涉诉出现债务,因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从而导致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形出现,法定代表人想辞去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因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公章、公司变更权利不在法定代表人手中,导致无法进行辞任,则可依据此条规定进行操作,但是辞任的证据则需要自行准备,其中可能需要举证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表过意见等证据,从而证明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委任、聘任违法而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执行董事或者董事、董事长、经理的,辞去执行董事、董事、董事长、经理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仅就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不当然视为辞去执行董事、董事、董事长、经理职务。
如果公司设置董事会,则就会出现董事、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根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此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较之以前扩大了很多,即董事亦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名董事必须是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往往有多人,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董事也不仅仅是某一人,也有,那此种情况下,到底由谁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这个权利则由公司自主决策,与原公司法相比,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权利更加灵活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因此在公司设立初期,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严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必须写入公司法,所以再次强调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此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变更登记,也发生了一些调整:
首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不再需要股东会、股东决定、公章、变更登记的限制,即原法定代表人通知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在公司收到那一刻,即视为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则有义务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而在登记机关如何操作,则需要出具具体的配套规定予以实施。
以上解读均为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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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区别于旧公司法的地方有:
1、放宽了关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适用实缴制,新公司法适用认缴登记制;
2、股东出资除了货币出资外,还可用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价评估的非货币出资;
3、删除了旧公司法登记要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9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并决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决定于1994年7月1日施行,截止目前我国公司法已经过四次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及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法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加,面对新情况,新业态,公司法的完善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接下来我将逐一对公司法的内容进行解读与分析,如有错误与不足,欢迎批评指正。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共计十五章,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条为“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此条为制定公司法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独特的市场经济活力,公司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公司发展并不能一味的野蛮生长,要有法律法规的约束让其在正确的跑道中起步并逐步不如正规,公司法出台就是为了约束公司在社会中,以合理合法的经营方式发展壮大。
公司法第二条为“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此条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区别我国的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本法规定的公司,以明确限定了适用类型。
而公司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又分为国企、央企、外企等等多种企业类型,但是均受到本法的约束与调整。
公司法第三条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个公司自成立后,即具备了法律上的“法人”的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类似人格的权利,同时页应当承担对应权利的义务,包括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公司自主经营权利、名誉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四条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在2013年调整后 ,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对注册资金进行实缴并验资,但是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承诺于何时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额缴足,接下来近十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认缴制也有了新的认识,在2024年也就是此次施行的公司法,国家调整了关于认缴制的规定,具体内容分析,我将放在对应的发条中予以分析;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分为上市股份制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但是不论上市还是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东均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确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管理、决策、经营等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收益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主要是对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确认。
公司法第五条为“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司设立时,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书面文件,章程中包含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公司的形式、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选聘、公司的解散、注销等重大事项,是公司的宪章、成立的基础、灵魂,公司章程对公司尤为重要,所以每个公司的成立,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定要予以重视。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新的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类别、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行为等各方面进行规范。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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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秦皇岛拆迁计划,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新公司法下法律规定的解读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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