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2024年6月30日,在新公司法即将生效的前一天,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公司法修订后的第一个司法解释 —— 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解释规定。
公司法这次的修改篇幅很大,是2006年公司法大修之后的第二次大修。内容涉及股东的实缴义务、削弱股东的有限责任,加大实控人、董、监、高责任承担等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本次司法解释对新公司的溯及力做了规定,涉及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以下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新公司法。
1. 2024年7月1日之前召开的股东会违反程序的,异议股东应当在60日内提出,且异议期应适用新公司法1年的除斥期间。
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违反章程的,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年的除斥期间系新公司法的规定,即2024年7月1日之后,撤销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
2. 2024年7月1日之前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被司法确认不成立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
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法院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 2024年7月1日之前以债权出资的,法律予以认可,但是应当评估作价。
4. 2024年7月1日之前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发生争议的,不再适用现有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如果转让人已经向股东通知股权转让条件,股东接通知后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分配利润,或者减资的,应当将分配的利润或者退回的出资返还给公司,董监高将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本条主要指,公司不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或章程同意;又例如,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进行定向减资等行为应属无效。
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利益受损方可以根据本条向董、监、高追责。
6.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后,董事会应按新公司法在6个月内分配利润。
7、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定向减资,如果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利益受损方可以提起诉讼。
二、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以下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新公司法。
1. 2024年7月1日之前公司对外投资承诺向被投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
2. 2024年7月1日之前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认定为有效。
此条为新公司法的规定,旧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常在溢价增资或者投资并购中产生。
3. 2024年7月1日之前公司与其控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虽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该行为有效。
但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三、2024年7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履行合同行为的以下争议,应适用新公司法。
1. 2024年7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未如实披露代持行为的,代持合同无效。
如实际持有股权的一方试图通过代持协议,向代持方主张权利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 2024年7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
该条为新规定,系为了防止交叉持股,架空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子公司即使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新公司法也没有表决权。
3.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份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部分提供赠予、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原则上禁止。
例外有两个:一是员工持股计划,二是为公司利益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股本,经过2/3以上董事同意的。
由于是原则上禁止,因此不符合以上例外情形的资助合同将归于无效,且相关董监高将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四、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以下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以前虽然有规定,但应适用新公司法。
1. 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人转让未到实缴期限的股权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人转让已到实缴期限但未实缴的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人转让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非货币资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 2024年7月1日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3.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份公司在符合分红条件下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的;公司转让主要资产;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应解散的,但股东会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应注意,如果不能达成回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90日内提起诉讼。
五、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以下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以前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应适用新公司法。
1. 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如果章程对转让做了限制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注意,股份公司的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转让股份,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新公司明确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份转让。
2. 2024年7月1日之前公司监事有挪用资金、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商业利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旧公司法对于监事是否应当承担以上责任未做规定,新公司法明确监事与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基本相当。
3. 2024年7月1日之前董事、高管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如果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报告并获得批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4. 2024年7月1日之前董、监、高关联交易认定的主体包括其本人以及近亲属、以及其他关联人。
本条系新公司法为了防止董、监、高通过近亲属或者关联人规避关联交易,按财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明确通过近亲属或者关联人的,也属于关联交易。
六、2024年7月1日之前的清算责任相关纠纷,应适用旧公司法,即清算义务人为公司的股东;2024年6月16日之后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董事。
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已经终审的案件,适用旧公司法的规定。
换言之,未终审的,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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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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