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阿姨拆迁补偿,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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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阿姨拆迁补偿,苏州律师谈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证明力

一、苏州律师谈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证明力

苏州律师谈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证明力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

法律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

法律分析: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证人证言的定案依据

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1、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人证言具有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3、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五、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六、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吗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来源,几乎每个案件都要借助于它。

证人客观地、全面地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陈述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揭露犯罪,查明犯罪人,正确地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规定了证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身份和资格,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证言对于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有影响性的,每一个证人都应当秉承着客观的态度做出证言,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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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阿姨拆迁补偿,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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