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拆迁规划,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征收集体土地?新《土地管理法》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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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永强拆迁规划,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征收集体土地?新《土地管理法》给出了答案

一、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征收集体土地?新《土地管理法》给出了答案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第45条中新增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那么哪些情形才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呢?都是如何规定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增了第四十五条,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很重要。原来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明确的规定,关于什么样的这个项目才可以征收没有作出说明。以前只是从农民手里征过来卖给企业,也就是经常所说的房地产开发能不能进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可以。

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包含有哪些?

首先军事外交,注意看下集体土地征收是不是这类的需要。还包括是不是主管部门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这个比较好理解,如果行政主体建基础设施,比如修路、水利、通信、邮政等等修筑的这些项目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这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征收。

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教文卫体、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进行了列举。什么是公共事业的需要?科教文卫体大家众所周知的公共事务的需要,另外还增加了一些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这些都属于公共事务的需要。公共事业需要的用地也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时要关注集体土地征收是不是因为这些需要。

行政主体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安置房需要或者水库移民鉴定,移民安置点的需要。扶贫安置比如说确实交通特别不便利的整村搬迁等等。

新增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的需要。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除非是成片的开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

在城镇总体规划的范围内,而不是在城市规划外的山村、土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就必须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单个开发是不行的。

商品房虽然是成片开发,但是没有经过省以上的主管部门批准行不行?那不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这是管委会组织的实施的行不行?不行。所以对成片开发进行了层层的限制,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片开发等4项限制。

准确把商品房开发进行了一个分类,是不是符合这4项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才可以对集体土地征收,如果说不符合的是不能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法律规定的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这里第六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其他情形。但是这里说了法律,没有法规,行政法规都不同,只有法律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其他的一般上面的几条涵盖已经比较齐全了。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当中,这个已经算是比较全面,除了法律之外,其他的规定,规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这条规定,是不能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范、专项规划。

第四条第5项规定,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完全照搬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符合前款的规定之外,还要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成片开发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如自然资源部规定的一些标准。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住宅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二步: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第三步: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第五步:

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第六步:

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做什么

法律分析: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住宅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前置程序。

第二步:

征地审批。

第三步:

征地公告。

第四步:

补偿安置。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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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永强拆迁规划,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做什么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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