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0年拆迁计划,今日说法·泄露国家秘密罪:青海法官“请示”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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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青海2020年拆迁计划,今日说法·泄露国家秘密罪:青海法官“请示”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一、今日说法·泄露国家秘密罪:青海法官“请示”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深度好文计划#

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法官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事实被披露,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上下级法院请求制度可能不是个别现象,此为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但青海法官请示方式可能触犯了法律底线,国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定罪量刑类推。

今日说法·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青海法官请示的原因

据网传信息披露:2024年5月11日,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且本案系发回重审。在我国,寻衅滋事罪本不复杂,如,20世纪80年代“严打”前,本罪较少适用。严打结束后,不少案例被类推适用,最终,在刑法理论的配合下,寻衅滋事罪被人们俗称为“口袋罪”。

所谓“刑法理论配合”,是指主流刑法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没有流氓动机,或者流氓目的,经刑法学者解释,不少催收债务纠纷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两高”的解释却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据此,刑法理论不能配合司法实践,学者的观点应当严谨,更不能“碰瓷”。

2020年前的一次的专项行动,也有不少司法实践类推以往寻衅滋事的案例,2020年12月,立法机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三十四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即,立法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用于限制寻衅滋事等犯罪的解释。据此,催收合法债务不构成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寻衅滋事罪,从而彻底否定了寻衅滋事没有追求精神刺激的观点。

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公开审理发回重审的寻衅滋事案件,辩护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自然会从法律上,理论上与检方展开辩论,如,“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便是寻求刺激,被告人与被害人倘若有合法债务,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不构成本罪。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场控辩双方的较量竟然演变为法官在微信群内遥控指挥,如,“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青海法官请示的原因

二、微信群遥控审判的法律责任

不少行政、司法机关也建立了工作群,但该工作群不是微信群,如,公安机关警务通等工作群。警务通可能不是公安机关独立开发,与诸如微信、飞书等工作群的开发存在实质上联系,但警务通对外界有隔离的技术措施。行政、司法机关之所以采取技术措施将工作群与商用工作群隔离,其原因是行政、司法活动涉及国家秘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该规定可能是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开发专用工作群的原因之一。商用微信群尽管便于沟通,但因不是专门委托微信团队等开发,商用微信群的“漏洞”可能存在,如,不经申请可以加入等。据此,微信群遥控审判可能触犯本条的规定。

诚然,法院系统的经费有限,一律追究法官利用微信群遥控审判的法律责任则可能不当,但各级法院应当以此为戒逐步完善审判方式。例如,法院有在线审判系统,法官倘若弃而不用,则可能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在线审判系统的数据,上级法院可以调取等。

法官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事实被披露后,相关司法机关的回应值得商榷。例如:“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据此,相关司法机关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再如:“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据此,相关司法机关还没有认识到法院审判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不同,由此有必要引发法官刑事案件“请示”法律责任的讨论。

相关司法机关的回应值得商榷

三、青海法官“请示”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是指法院对本院已生效,或者上级法院对未生效,或者已生效的各类裁决进行个案监督。法院系统采取个案监督制度,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对多数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特别是刑事案件在未裁决前允许请求,一、二审制度可能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法官的证成角度不同,所作的裁判理由不尽相同,据此,最高法要求法官裁判需要“释法”。

目前,“释法”是基层法院的难题,如,多数刑事案件并没有对每个重要证据给出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倘若允许一审法官对重要证据的采信请求上级法官给出理由,二审上诉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此为刑事案件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系统应杜绝法官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

我国是成文法制度国家,最高法要求法官裁判“释法”,是含义是法官需用“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释法,而不是类比已生效的案件证成。例如,“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主犯陈继志被判有期徒刑24年,不少地方司法机关类推本案定罪量刑。就寻衅滋事罪而言,相关司法机关应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罪体系解释本罪的构成。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本罪的罪状之一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有人可能要问,“打断”等遥控指挥是否能评价为故意违背事实?其中,打断的作用在于: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正常记录在法庭调查笔录中。

二、法官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违法吗?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法官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违法吗

法律分析:

违法,涉及国家秘密法官不得公开审理刑,但是可以公开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4)涉及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

四、法院对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法院对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既遂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立案标准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开审理

法律分析:

违法,涉及国家秘密法官不得公开审理刑,但是可以公开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4)涉及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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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海2020年拆迁计划,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立案标准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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