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勇拆迁补偿,私房动迁征收补偿款对产权继承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中应该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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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拆迁补偿,老宅被抵给债权人多年,则房主继承人仍有权主张物权及拆迁权益

一、老宅被抵给债权人多年,则房主继承人仍有权主张物权及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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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自然就引出很多纠纷。本案简单说,厦门程女士认为农村老宅应归她继承,相应的拆迁权益也应由她享受。但老宅实际占有人程大勇却不同意,声称程女士父亲早年已将房屋抵给他们家,现在拆迁权益应归他们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证据,但双方对于老宅拆迁前一直由程大勇一家占有没有异议。

程女士提供了估计是查档所得的以其父亲名义申请的《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等证据,以此来证明老宅是其父亲申请并建造的。

程大勇可提供了不少证据,第一是房屋相关的批建证书均在程家手上,而且上面还有手写备注大勇代管字样。第二是程女士父亲手写证明条,内容是“兹证明程文生本人生前因久病治不好了,生前长期靠我堂叔程力一家救济,且已欠程力93万元,因无力偿还,愿死后将我所有的房产所有权与土地都归我堂叔所有以抵我欠程力的所有债务。”第三是落款日期为1971年6月11日的收款收据,其中载明:缴款人为洪取(程力代交),摘要为“收回伙食借支”,金额为71.17元,经手人一栏加盖了“许小宗”的印章。程大勇主张1971年6月11日时程文生及洪取已先后过世,但仍欠生产队生活费没有还清,生产队将案涉房屋收回用以抵债,程力再次替程文生、洪取偿还欠款并取回房屋。第四是提供证人证明上述收款收据事实。

大体案情就这样,说复杂也复杂,说不复杂其实也挺简单,换成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是这样判的: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一直由程大勇所持有;程女士虽对户主姓名一栏中手写的“大勇代管”不予认可,但从2023年1月30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凤翔街道办事处对程女士信访的回复内容亦可证实案涉房屋确系由程大勇代管及持有相关权利证明材料。结合程大勇提供的1971年6月11日的收款收据,对程大勇关于其父程力在程文生、洪取去世后代为偿还所欠生产队欠款、并将被生产队收回的案涉房屋取回的意见予以采信。

同时,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程大勇代管房屋的数十年期间曾有主张权利,亦有违常理。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同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相应的物权已经归于消灭。因此,程女士主张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相应地,程女士主张程大勇归还房产的权属证明、协助程女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亦无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基本上全盘否决了一审判决,说理部分有理有据,其逻辑推理严密,让人无话可说,且对物权及债权区别作了重点阐述,最终并引入无因管理这一概念,将拆迁安置权益作了合理分割。蔡律师对该判决只有深深赞叹,自愧不如也!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一、案涉房屋的物权归属情况

本案讼争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应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认定依据。案涉房屋《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许可证××)明确记载申请人为程文生,案涉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号)明确记载户主姓名程文生,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为程文生。《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中户主姓名一栏手写有“大勇代管”字样,不构成物权变更的依据。被上诉人程大勇提供的“证明条”仅能证明程文生与程力之间存在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程文生生前存在“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事实上也并未依法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不足以证明程力或程大勇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程大勇根据1958年12月23日“证明条”主张案涉房屋抵偿所欠程力的债务,同时,其提供1971年6月11日“收款收据”又自认案涉房屋被集体组织生产队“收回抵债”,如果案涉房屋抵债成立在先,怎么还有之后的被生产队“收回抵债”呢?程大勇的主张前后逻辑矛盾,恰恰由此印证其主张的以案涉房屋抵债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程女士作为程文生唯一子女,在程文生去世后即因继承而当然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被上诉人程大勇对案涉房屋的长期占有并不影响上诉人程女士对该物权的取得。上诉人程女士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以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程大勇代管房屋的数十年期间曾有主张权利,认定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悖不动产之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归属问题

上诉人程女士虽因继承而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物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程女士自从1964年随母亲搬离以后至今将近六十年,未再返回位于浦南村的案涉房屋实际居住或使用。而被上诉人程大勇主张代程文生一家向生产队偿还欠款,并将案涉房屋取回的事实可信,而且其后数十年间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管理并多次修缮维护,属于无因管理。

其还于1985年向同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交《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办理了《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对案涉房屋的价值维护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被上诉人程大勇依法享有利益补偿的请求权。基于纠纷一次性解决和实质性化解的考量,对于案涉房屋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宜根据不动产物权归属以及不动产实际占有维护情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公平地分配,酌定案涉房屋对应的征收补偿利益的55%归上诉人程女士所有,45%归被上诉人程大勇所有。

蔡律师赞叹之余,现画蛇添足将法官裁判观点再稍为总结一下:

1.房屋相关批建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物权存在的依据。

2.即便存在以物抵债,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债权人不能当然取得物权人身份。

3.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便房屋被他人实际占用多年,亦不影响基于继承关系取得物权。

4.房屋被他人实际居住管理修缮多年,且有协助办证行为的,他人基于无因管理可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并可适当分得拆迁安置权益。

5.即便房屋已经因征迁拆除灭失,相关利害人请求确认原物权存在的,法院亦可以受理并判决。

案例索引:(2023)闽02民终5695号

二、房屋买卖中的权利如何继承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权可以被继承,依照民法典中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私房动迁征收补偿款对产权继承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中应该怎样分配?

法律分析:

共同居住人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

不实际居住一般无权分割动迁款,但也要看具体情况。

私房动迁利益一般归产权人所有,由产权人安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

若产权人去世就作为产权人的遗产发生继承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去世产权人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对房屋本身价值部分的补偿归产权人或其继承人所有,拆迁奖励部分一般是归房屋实际居住人所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民典法案关于房屋继承拆迁

法律分析:

对拆迁房屋继承如何办公证规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办理继承公证。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可由农村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五、房屋继承问题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权可以被继承,依照民法典中对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使用权房屋户主去世继承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而买卖合同一般不得继承,可以按照约定代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属于前述个人财产的范畴,故可以进行继承,而买卖合同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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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勇拆迁补偿,房屋继承问题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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