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2019拆迁补偿款,法院不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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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2019拆迁补偿款,胜诉案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居委会不得擅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胜诉案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居委会不得擅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青岛胜诉案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居委会不得擅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

青岛李沧某社区王某在该社区有房屋一处,当地居委会发布了旧村改造公告和补偿方案,在王某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2023年6月28日社区居委会向王某送达《催告书》,后又送达《通知》,称案涉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限王某于3日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逾期不交的,由居委会组织实施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王某认为案涉《通知》违法,侵害其利益,为解决房屋拆迁补偿为题,遂委托王明慧律师维权,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案涉《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王某认为案涉土地已为国有土地,居委会无权收回,且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案涉《通知》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认为,案涉《通知》系居委会行使居民自治权的行为,非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王某起诉。

裁判结果

确认居民委员会向王某作出《通知》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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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居委会居委会向王某作出案涉《通知》,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内容来看,系居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案涉《通知》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行政诉讼法》规定,居委会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居委会未举证证明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案涉《通知》违法。三,应当撤销还是确认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社区居委会自行撤销其作出的《通知》,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备撤销条件,所以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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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让集体土地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三、法院不受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对不对

法律分析: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纠纷的主旨: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纠纷的处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当事人一方还可以根据不动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实践与案例分析

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案例并探讨解决途径。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纠纷背景和争议点,并从中总结出有效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时,我们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如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法律实践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为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结语

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需要充分分析法律法规,研究案例并探讨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可选,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法律实践与案例分析,为解决该纠纷提供有力法律支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六、村小组违反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违法吗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未经村民同意变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需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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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固安2019拆迁补偿款,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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