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能决定拆迁吗知乎,南京市土地征收和拆迁有区别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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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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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街道能决定拆迁吗知乎,南京市土地征收和拆迁有区别吗知乎

一、南京市土地征收和拆迁有区别吗知乎

法律主观:

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 拆迁 ,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征地 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 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土地征收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

拟征收地块位于马群街道百水桥村百水桥组,狮子坝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南京土地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

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搬家费和自行过度费的标准主要依据原住房面积进行补偿。

不同的土地类型,补偿的标准也有多区别,补偿方式也可以是经济补偿也可以是产权补偿,具体的还应该以当地实际政策为准。

四、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村庄整理力度,进一步推进农村“三集中”,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2006年第54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制定我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

  二、各区政府为组织拆迁的责任单位,区政府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实施拆迁,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三、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保障农民权益,拆迁前需全面征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取得《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各区政府必须督促拆迁实施单位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就业保障到位,确保本辖区社会稳定。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合法面积认定、搬家奖励、过渡费、拆迁程序等涉及拆迁补偿的要求均参照同期因建设征地项目引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执行的文件执行。

  五、拆迁工作不得破坏和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六、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放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区人民政府的《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市政府授权雨花台区和栖霞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自行审核、发放其辖区内《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具体办法由栖霞区、雨花台区政府研究制定。

市国土局要加强对两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

  七、《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申领程序:

  1、由需要实施拆迁的区政府组织确定划好具体的拆迁红线范围,加盖区政府公章后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单位向区政府核发拆迁红线内《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由区政府组织具体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全面征得红线内被拆迁产权人的同意。

  3、由区政府向审核单位行文报告已获得红线内被拆迁户的同意,承诺督促拆迁实施单位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就业保障到位,解决拆迁矛盾,确保本辖区社会稳定后,审核单位发放整个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八、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要求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由各区政府自行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解决,确保要求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中符合进保条件的农业人员100%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九、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补偿安置到位,保护农民利益。

  因行政征收土地引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仍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政策及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市国土局  2007年1月

五、南京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拟征收地块位于马群街道百水桥村百水桥组,狮子坝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六、征地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 (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 拆迁 (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 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 (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 房屋拆迁 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 城区 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 (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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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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