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网上经常爆出夫妻一方看直播给打赏,另一方发现起诉要求追回的新闻。现实生活中,也曾经有当事人向我咨询类似问题。其实,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角度分析,再来判断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
首先,我们要设定一个前提,打赏的钱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就不扩展,否则将会过于冗长,不利于观感。
{"ctype":2,"value":"a5c27d1ed21b0ef430ad3ac3cfc451da80cb3ee1","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30ad3ac3cfc451da80cb3ee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其次,打赏主播的性质问题。直播平台主播进行才艺、语言类表演,观众打赏的行为,实质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成年人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对不同主播的认可程度进行打赏,原则上法律不会对其进行干涉。如果配偶仅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为由要求返还打赏所得,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再次,如果配偶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再加上打赏明显超出合理范畴的,法院则可能酌定返还一部分。但是返还金额要结合多种因素,比如建立不正当关系的时间、打赏的金额以及频率。超出合理范畴部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判决返还。那什么是合理范畴就要个案分析,比如一个人月收入5000,但是半年或者一年内打赏了近10万元,这个明显超出其收入水平了。
{"ctype":2,"value":"7c1ed21b0ef41bd581164a6943da81cb38db3de1","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c1ed21b0ef41bd581164a6943da81cb38db3de1?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再次,打赏金额并不等于主播实际收入金额,平台会有一定分成。除非有证据证明平台明知主播存在这种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引诱打赏,平台分成部分一般是不会判决返还的。
结论就是,配偶打赏主播有追回的可能性,但是要建立在配偶与被打赏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前提。实践中最大的困难可能出现在取证方面,因为如果夫妻间财务相对独立,另一方很难掌握对方的财务信息。遇到类似问题保留证据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茶余饭后,人们娱乐其中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有的男性用户为了讨女主播欢心,不惜豪掷几万甚至几十万打赏款,在直播间当一把“大哥”。
但是当“大哥”是要付出代价的,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打赏二十万只为讨骂的底气。
“大哥”多巴胺冷却后慌了,他想,要是老婆知道了该怎么办?几十万打赏款还能要回来吗?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接下来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丈夫孙在短视频平台充值50万,通过直播打赏礼物向一女主播隋赠送35万元左右。
妻子王得知后,要求主播隋退款,隋仅退还孙5万,但妻子认为隋应当全额退款,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最终打到二审,我们将就本案具体阐述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另一方能否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的问题。
一审判决:
王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丈夫孙与主播隋之间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不存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一旦孙转移财产权即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赠与人不能撤销。
其次,丈夫孙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呢?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孙与王系夫妻,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而现金不是特定物,主播隋也不可能判断财产的性质,丈夫孙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因隋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
(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孙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三)妻子王称丈夫孙的处分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孙的赠与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王的诉请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二审法院认为,及时性、开放性是网络直播服务比较明显的特性,其面对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时进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满意即可自愿打赏,即网络直播服务有其合理对价性。
本案中,隋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孙接受该直播服务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遂将用金钱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隋,双方之间存在对价给付,是一种及时履行的消费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因该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妻子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返还打赏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妻子王称主播隋与丈夫孙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由于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理由也未得到法院采纳。
最后,对于妻子王在上诉中提出的,打赏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孙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也未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判断款项的性质,且隋取得该打赏款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故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无须返还打赏款。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丈夫打赏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1、夫妻一方看直播的高额打赏,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另外一方一般无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打赏方赔偿。
2、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判断款项的性质,取得该打赏款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故无须返还打赏款。
一、网络打赏的钱怎么要回来
网络打赏的钱要回来的方式是:
1、未成年通过网络打赏钱的,父母知道后,对打赏行为不认可的,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效,可以要求对方将钱退回来;
2、对方不愿意退还的,父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对方退钱,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必须将钱退回给未成年;
3、如果是成年人进行网络打赏的,赠与行为有效,钱不能拿回来。
二、打赏主播的钱可以追回来吗
打赏主播的钱不一定可以追回来。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自愿实施的打赏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一般是不能追回的;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大额打赏行为,超出了其行为认知范围的,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追回。
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孩子打赏主播能否要回来
孩子打赏主播能要回来。
孩子打赏主播要回,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孩子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无效,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可以直接要求主播返还;
2、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事物外,其行为需要监护人追认,这个阶段,孩子的打赏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监护人可以撤销打赏行为,要求主播返还打赏。
法律分析:
可以。
未经得配偶同意,属于无效行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茶余饭后,人们娱乐其中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有的男性用户为了讨女主播欢心,不惜豪掷几万甚至几十万打赏款,在直播间当一把“大哥”。
但是当“大哥”是要付出代价的,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打赏二十万只为讨骂的底气。
“大哥”多巴胺冷却后慌了,他想,要是老婆知道了该怎么办?几十万打赏款还能要回来吗?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接下来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丈夫孙在短视频平台充值50万,通过直播打赏礼物向一女主播隋赠送35万元左右。
妻子王得知后,要求主播隋退款,隋仅退还孙5万,但妻子认为隋应当全额退款,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最终打到二审,我们将就本案具体阐述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另一方能否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的问题。
一审判决:
王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丈夫孙与主播隋之间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不存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一旦孙转移财产权即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赠与人不能撤销。
其次,丈夫孙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呢?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孙与王系夫妻,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而现金不是特定物,主播隋也不可能判断财产的性质,丈夫孙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因隋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
(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孙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三)妻子王称丈夫孙的处分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孙的赠与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王的诉请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二审法院认为,及时性、开放性是网络直播服务比较明显的特性,其面对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时进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满意即可自愿打赏,即网络直播服务有其合理对价性。
本案中,隋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孙接受该直播服务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遂将用金钱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隋,双方之间存在对价给付,是一种及时履行的消费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因该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妻子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返还打赏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妻子王称主播隋与丈夫孙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由于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理由也未得到法院采纳。
最后,对于妻子王在上诉中提出的,打赏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孙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也未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判断款项的性质,且隋取得该打赏款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故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无须返还打赏款。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丈夫打赏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1、丈夫看直播的高额打赏,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2、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判断款项的性质,取得该打赏款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故无须返还打赏款。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播打赏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由具体的案情而定,打赏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三大违法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的实时性使获得作品的方式极其简便,网络上出现大量未署名的网络作品未经允许被复制、肆意的使用。
我们经常会有疑问:
网络直播中主播所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虽然著作权中没有具体的说明网络直播属于哪种权利,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公民自创作作品完成之时,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主播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就相当于实时直播的放映会、歌手现场演唱新歌,实质上作者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为方式的不同,其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广播组织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常常会出现未经广播组织允许,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实质上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广播组织者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及自己编排的节目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未经电视台的允许,对其直播的诸如篮球比赛的体育赛事、电视剧进行转播或者复制,虽然不构成对体育赛事的侵权,但对广播组织享有允许他人转播节目的信号、电视剧制作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3)传播违法信息
为了博取点击量,主播们费尽心思找亮点,传播诸如“演示多种死法”、“如何盗墓”、“自学自制病毒”等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信息,网络直播成了违法犯罪的传播平台。
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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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豪新哥拆迁视频,配偶给主播打赏可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可追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豪新哥拆迁视频,丈夫打赏主播的钱,妻子能要回来吗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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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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