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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0年1月份无锡地铁和苏州地铁互通。无锡地铁5号线将与苏州地铁7号线、12号线接轨,无锡地铁3号线将与苏州地铁14号线接轨。
常州地铁已经能与上海、苏州、无锡三个城市实现“一码通行”,未来常州市民还将拥有更多长三角城市的“地铁通票”。在国家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指引下,拥有密集交通网的长三角,率先推动“互联互通地铁智慧圈”形成,让长三角居民,拥有最便捷的跨城市交通圈。
经过周密筹备,2020年1月份常州市正式与上海、苏州、无锡三地的地铁,实现二维码互通。下载常州地铁APP的市民,前往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可以扫码进地铁站便捷乘车。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批复》
一、为深入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完善江苏沿江城市群综合交通网络布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意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规划(2019-2025年)。
二、规划方案
(一)规划目标
规划形成区域城际铁路主骨架,以及南京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城际铁路网,构建南京至江苏省内设区市1.5小时、江苏省沿江地区内1小时、沿江地区中心城市与毗邻城市0.5-1小时交通圈,基本实现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覆盖。
(二)建设安排
按照网络布局,有序建设一批城际铁路项目。近期规划建设南京至淮安、南京至宣城等城际铁路项目,其中江苏省内总里程约980公里。
法律分析: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2020年1月份无锡地铁和苏州地铁互通。
无锡地铁5号线将与苏州地铁7号线、12号线接轨,无锡地铁3号线将与苏州地铁14号线接轨。
常州地铁已经能与上海、苏州、无锡三个城市实现“一码通行”,未来常州市民还将拥有更多长三角城市的“地铁通票”。
在国家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指引下,拥有密集交通网的长三角,率先推动“互联互通地铁智慧圈”形成,让长三角居民,拥有最便捷的跨城市交通圈。
经过周密筹备,2020年1月份常州市正式与上海、苏州、无锡三地的地铁,实现二维码互通。
下载常州地铁APP的市民,前往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可以扫码进地铁站便捷乘车。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批复》
一、为深入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完善江苏沿江城市群综合交通网络布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意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规划(2019-2025年)。
二、规划方案
(一)规划目标
规划形成区域城际铁路主骨架,以及南京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城际铁路网,构建南京至江苏省内设区市1.5小时、江苏省沿江地区内1小时、沿江地区中心城市与毗邻城市0.5-1小时交通圈,基本实现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覆盖。
(二)建设安排
按照网络布局,有序建设一批城际铁路项目。
近期规划建设南京至淮安、南京至宣城等城际铁路项目,其中江苏省内总里程约980公里。
法律分析:
根据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2021-202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苏州地铁2号线北延伸线起于渭塘镇爱格豪路,接入2号线骑河。
2号线北延伸线起于爱格豪路站,沿玉盘路地下敷设,接入已运营的骑河站,长约4.72公里,设站4座;
法律依据: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2021-2026)环境影响报告书》 2号线北延伸线起于爱格豪路站,接入既有2号线起点骑河站,全地下敷设,新建4座车站 。
4月22日,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启动首次高架段桥梁检测工作 。
5月20日,桑田岛停车场正式停运进入闭合改造阶段 。
6月12日,苏州轨道交通2号线山塘街站、苏州火车站、石湖东路站、松涛街站试点电子扫码购票 。
法律分析: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苏州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共3条,分别为:1号线、2号线、4号线及支线,车站数量97座(其中换乘车站5座),运营里程121公里 ;在建线路共2条,分别为:3号线、5号线,在建车站71座,在建里程89.372公里;规划线路共4条,分别为:6号线、7号线、8号线、S1线,规划车站109座,规划里程140.9公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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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锡5号线拆迁工作方案,无锡地铁规划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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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