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侵占女儿死亡赔偿金外公被外孙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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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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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宜宾县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侵占女儿死亡赔偿金外公被外孙告上法庭

一、闹大了!儿子被海葬并捐献眼角膜,老太太起诉儿媳妇孙女赔偿50万

闹大了!儿子被海葬并捐献眼角膜,老太太起诉儿媳妇孙女赔偿50万

二、故意伤害致死赔偿130万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致死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嫌疑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死者民事方面的赔偿主要包括: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赡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精神赔偿金。

至于死亡赔偿金,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但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刑,会主动向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以祈求让受害人家属出具一份谅解书,这样有助于判刑时可从轻或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侵占女儿死亡赔偿金外公被外孙告上法庭

女儿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父将全部赔偿款据为己有。

宜宾8岁男孩晓明(化名)为得到应有学费生活费等,将外公告上法院,近日宜宾县法院帮自己讨回了应得的学费生活费等2万多元。

去年7月23日,晓明之母因交通事故死亡。

同年9月1日,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无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晓明外公与责任方四川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责任方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8万余元。

含有晓明应得的学费生活费等2万多元,外公一直不愿支付给晓明。

为此,晓明依法上诉到法院,并由当地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一、人身侵权赔偿标准有哪些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

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

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

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

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二、酒驾撞死人怎么判赔偿?

酒驾撞死人,车主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了死者的丧葬费、死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但是这些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要根据事故发生那一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也就是要根据该地区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确定。

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根据2019年的最新数据,撞死一人需要至少赔偿82万元,加上其他赔偿款项,比如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

如果被害人是城镇居民,正值壮年,而且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这一赔偿金额就会达到200多万元。

因此,醉驾撞死人,需要向被害人赔偿以上的项目款项,具体由判决该案的人民法院确定。

四、争儿子巨额遗产 老妪回国告儿媳

儿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

在海外生活的老母亲悲痛之余因为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遂不远万里回国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媳妇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

  儿子巨额遗产老母亲没份  在这单官司中,年逾八旬的林某是死者杨某的母亲,长期居住在国外。

2008年,杨某被确诊为晚期肺癌脑转移,诊治无效于2011年离世。

林某悲痛回国却发现儿子杨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均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

  自己竟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

林某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这么狠心,遂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她认为该份遗嘱并非杨某所立,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13年3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件。

  鉴定结果显示遗嘱有问题  叶某称,遗嘱是杨某在临终前立下的,当时杨某神志清醒,而且还有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证明。

叶某也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杨某的主治医生尤某、同房病友的妻子宋某作为见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为了进一步弄清遗嘱的真伪,三水区法院同意了林某的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签名笔迹、形成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遗嘱上打印的内容文字、签名及日期等均不是在死者临终前形成,而是分别在杨某死后一年的2012年2月份前后时间段打印或书写形成。

  面对鉴定结果,叶某仍坚称遗嘱是真实的,并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经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对遗嘱的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质疑,令双方矛盾不断加剧。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叶某态度强硬,拒绝调解。

  婆媳关系形同水火,如果再以判决结案,双方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恶化。

在判决之前,该案承办人、三水区法院西南法庭庭长钟国兴决定再尝试引导当事人调解。

随后,法官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多方的劝解和疏导,双方矛盾逐步缓和。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在法院的主持下,婆媳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媳妇叶某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至此,这场遗产争夺战落幕。

五、故意伤害致死赔偿130万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致死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嫌疑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死者民事方面的赔偿主要包括: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赡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精神赔偿金。

至于死亡赔偿金,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但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刑,会主动向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以祈求让受害人家属出具一份谅解书,这样有助于判刑时可从轻或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私自领养孩子被判刑案例

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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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宾县最新拆迁补偿标准2026,故意伤害致死赔偿130万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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