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屋性质的填写,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产权性质来确定。以下是对房屋性质填写方法的详细解释:
1)根据房屋产权性质填写1. 商品房:如果房屋是由开发商建造并出售的,且已经合法取得房产证的,一般填写为“商品房”。
2. 存量房:指已被购买并持有房产证的房屋,也称为二手房。
3. 集资房:由政府、购房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
4. 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通常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
5. 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颁发,填写为“小产权”。
6. 公房:即公有住房,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并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产权归国家所有。
2)根据房屋用途填写1. 住宅: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上述提到的商品房、存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
2. 商业用房: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如商店、餐馆、办公楼等。
3. 工业用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如工厂、仓库等。
4. 其他:如教育、医疗、文化等用途的房屋。
3)特殊情况的填写1. 宅基地:在农村,宅基地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性质应填写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注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情况。
2. 自建房:个人或家庭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应填写为“自建房”。
3. 回迁房:因城市更新、拆迁等原因,政府或开发商为原居民提供的安置房,应填写为“回迁房”。
在填写房屋性质时,应确保所填内容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和产权性质相符。如有疑问,建议查阅房屋产权证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保租房,即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住房保障政策。以下是对保租房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目标
- 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主体,通过购买、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专门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租赁住房。
- 目标:
1. 解决住房困难: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解决他们阶段性的住房困难。
2. 稳定租赁市场:通过增加住房有效供给,防止房价炒作,稳定租赁市场秩序。
3. 推进城镇化: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房源来源与特点
- 房源来源: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3.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在产业园区内利用配套用地建设。
4. 改造闲置房屋:改造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如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
- 房屋特点:
1. 租金优惠: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有限制,一般不超过5%。
2. 户型小巧: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多不超过70平方米,也有以间为单位建设的宿舍,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
3. 配套完善:虽然面积小,但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申请条件与流程
- 申请条件:
1. 身份与户籍:主要面向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需具有当地户籍或符合当地规定的就业、创业条件。
2. 收入与财产:申请人的收入水平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需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且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3. 其他要求: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2. 审核公示: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轮候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顺序,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配租。
4. 签订合同:配租成功后,与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管理与监督
- 房源管理:政府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和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房源的合规性和租赁的公平性。
- 政策支持: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如提供低价土地、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
五、政策背景与发展趋势
- 政策推动: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 发展趋势: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继续作为解决特定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和服务,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其重要性和地位将更加凸显。
保租房与公租房之间确实存在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比较:
一、定义与面向对象
1. 公租房:根据相关政策,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较为严格,涉及户籍、收入、资产及住房情况等多重限制。
2. 保租房:保租房,即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其申请条件相对宽松,一般不设收入门槛,更关注是否为住房困难群体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
二、房源筹集方式
1. 公租房: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方式多样,包括政府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政府会专门划拨土地建设公租房小区,也会通过收购存量房屋或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将其纳入公租房体系。
2. 保租房:保租房主要通过盘活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如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也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进行建设。
三、租金定价机制
1. 公租房:公租房的租金通常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政府会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类分档的租金标准,对低收入家庭可能给予更大幅度的租金减免。
2. 保租房:保租房的租金一般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其定价更强调市场导向,但政府会进行指导和调控,以确保租金合理且年度涨幅受限。
四、租赁期限与续租
1. 公租房: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期满后,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若承租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则需退出公租房。
2. 保租房:保租房的租赁期限相对灵活,根据承租人需求和房源情况确定,并有一定的租赁期限约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续租相对便利。
保租房与公租房在定义、面向对象、房源筹集方式、租金定价机制以及租赁期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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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保租房是啥意思,保租房和公租房有区别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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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