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做客中央新影中学生频道《谈事说理》节目,与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蔡乐渭一起,针对征地拆迁规划区域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展开了讨论。
案例介绍
2019年,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拆迁,该村村民王伟(化名)家被列入拆迁范围,按照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口可以享有补偿,但因王伟(化名)妻子曾是云南来京务工人员,二人的婚姻也未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加之彩礼问题等原因,两人的孩子王昕落户问题被搁置。拆迁人的入户调查登记表中无法体现出未成年人王昕。虽然其父王伟向拆迁人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拆迁人仍表示,因孩子未完成落户,所以不能享受安置人口的待遇。
观点分享
第一、安置人口的认定,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对于人的认定,对于身份的认定,而不是对户口的认定。
第二、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的角度来讲,户口不应该成为剥夺未成年人权利的依据。
第三、只要王伟、能够提供王昕的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王昕身份的证明材料,王昕的安置人口资格就应该予以确认。
未成年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权益如何认定?
首先,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的特殊补偿安置待遇问题。一般情况都会有特殊的待遇,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面享有双倍份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湖南、陕西、海南等省。但是,也有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仅笼统规定可以得到优待,此时,就会由村委会行使自治权来制定和实施分配方案。
其次,关于父母孩子户口两地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政策,孩子登记在父亲或母亲的户口上都是允许的。集体土地征收中,通常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补偿安置。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村规民约对认定标准的规定可谓五花八门。比较通行的观点是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生活及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主要取决于其跟随落户的父母一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
未成年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和成年人的拆迁补偿补偿标准一致?
咱们国家的征拆一般分为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在这两种征收方式中,国有土地征收一般取决于房屋面积,即使房屋所有权人是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受到与成年人不同的差别对待。而集体土地征收,通常会分年龄段来处理,会给予未成年人一笔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拆迁家庭的子女能否就近上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所以在入学问题上,户籍是首要决定因素。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拆迁导致户籍或居住地变更后,子女能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学校就读。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而且大多数地区的入学政策每年都会有所调整,遇到这种情况妥善的做法是携带相关资料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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