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个观点,说目前农村户口要比城镇户口好,最起码有块土地。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落户并不是取得相关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有户口是否就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资格?有户口是否就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分析这些争议问题。
最高法案例
湖南长沙某区一村民金某宜起诉区政府,要求确认金某宜属于该地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金某宜再审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行政裁定书,其诉讼请求仍未被支持。
金某宜之母蔡某某系该村组村民,金某宜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某某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该村组。2018年8月区政府决定征收该村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某宜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宜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是金某宜未提交该村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该村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
资格取得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1.法定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在本村出生且不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常住乡村人口或者因婚迁、收养或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的。
2.程序取得。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同意,可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程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很多认识的偏差,这也是造成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较多的原因。
资格丧失
成员资格丧失有大致有三种情形。前两种是必然丧失的情形:成员死亡和集体组织终止。第三种便是存在争议的——成员身份关系变化,体现在户口上便是迁移。户口迁移一般又有两种:
1.迁移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丧失了资格。
2.落户到城镇户口。一般也是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但因为迁移原因不同这种情形也是具有争议的,一方面,因入学、入伍等情迁移户口的一般不认为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面,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不应简单地认定其丧失原成员资格。
综上
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个非常高复杂的系统问题,而且目前对这个问题中央只有原则没有法律条文,各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一定裁量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这个问题表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根据以往判例,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考虑成员生存生活问题,结合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
以单一要素一刀切地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问题的。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成员资格要格外重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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