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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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城市化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会面临征收方面的问题。但是一旦启动征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因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重大的区别。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为规避征收程序,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合征收的问题,但是这些现象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有那些区别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一、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意味着两者的征收对象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本身。而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

  二、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征收时两者的法律依据是有区别的。

  三、前提条件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在什么前提下可以进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四、征收主体不相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要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因此,国有土地的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六、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确定。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对房屋一般是以重建的成本为标准,但是如过您家房屋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那么就可以参照附近房地产的价格。这也是两者的一大区别。

  七、强执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因就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所以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署不了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已经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且也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亦未诉讼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当因补偿标准不一致而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不同,在具体强制执行程序上也是有较大区别的。

  小编提醒大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若您遇到了征收方面的问题和困境,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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