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与邵某某、李某某、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不予立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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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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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与邵某某、李某某、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不予立案裁定书

一、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某,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插旗镇保南村五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24号。 蔡某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中市北屯区九龙街25号七楼。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一案,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法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

我与蔡某某于2005年9月6日登记,并于2006年4月前往台湾与其共同生活。因蔡某某无理取闹,经常殴打我,我于2006年10月18日返回长沙。之后,我无法找到蔡某某,两人已两年。请求解除双方。 被告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刘某某与蔡某某于2005年9月6日在长沙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4月刘某某前往台湾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蔡某某因嗜酒成性,经常殴打刘某某。刘某某遂于2006年10月18日返回长沙市居住。之后,蔡某某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刘某某无法找到蔡某某,两人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刘某某和蔡某某的户籍资料、结婚证、公证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刘某某与蔡某某经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明显,缺乏感情交流。现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要求与蔡某某,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宜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露 附件: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五)其他导致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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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某与邵某某、李某某、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柴某某与李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柴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mm、邵mm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柴某某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邵某某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不动产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适用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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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讼裁判文书网

法律分析:

无讼也是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其中之一,是法律人必知的法律搜索平台之一。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法律判决文书,案例。不过内容的收入数据量还是有局限的,建议使用多个软件综合查找然后结合着参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五、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律分析: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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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最高法民辖34号裁定书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不服,直接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控告书

法律分析: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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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律分析: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就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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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刘某某与包某离婚案,重工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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