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在拆迁时,若未明确份额,补偿款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1)房产共有份额的确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如果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视为共同共有;不具有家庭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中,若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这意味着,在共有房产拆迁时,若房产共有份额未明确,首先应判断共有人之间是否具有家庭关系。若是,则视为共同共有,补偿款将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配;若否,则视为按份共有,补偿款根据出资额或等额原则进行分配。
2)共有房产拆迁补偿的计算1. 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要看拆迁政策,每个地区的拆迁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补偿会依据拆迁协议、拆迁公告和被拆迁房屋产权等情况来确定。在共有房产拆迁中,若份额已明确,则按照各自份额分配补偿款;若份额未明确,则需按照上述共有份额的确定原则进行分配。
2.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产共有份额未明确,只要共有人具有房产证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就有资格获得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特殊情况的处理1. 若共有房产因未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而无法办理房产证,或存在其他手续不齐导致无法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备案的情况,拆迁时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一般而言,若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又无产权证,通常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但补偿标准会低于合法产权的房屋。
2. 对于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拆迁补偿同样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但只要有土地证,就有可能获得补偿,因为国家承认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力。土地性质会对拆迁补偿产生影响,如出让用地的补偿可能会高于划拨用地。
共有房产拆迁时,若未明确份额,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共有份额,然后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计算补偿款。无论份额是否明确,只要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程某某某、程某某与扬州市通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确认的全部安置利益为家庭共有财产;
2、确认原告吴某某享有全部拆迁安置利益的四分之一份额;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的家庭共同财产包括瘦西湖福苑1幢201室、10幢1601室房产、房屋出售款及安置补偿款773025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瘦西湖福苑1幢201室、10幢16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将原告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如果法院不支持确认份额的分割方式,则分割应得份额对应的价款。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剩余两套拆迁安置房均登记在被告程某某某名下。原告吴某某对上述房产享有20%的份额,分割归并后,被告程某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应给付原告吴某某折价补偿款517475元,此款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案件受理费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8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7736元,被告程某某某、丁某某、程某某承担30944元。
王某某3、王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王某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请求分割家庭共有房产,王某某3应得3/5份额。王某某3、王某某1对坐落于民生村的楼房二间(1992年8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项下现有房屋情况中记载的楼房二间70㎡)分别享有20%、80%的份额,王某某3、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4对坐落于民生村的辅房二间(1992年8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项下审批同意翻建的辅房二间55㎡)分别享有28.57%、60%、10%、1.43%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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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共有房产拆迁怎么办,有土地证没房产证拆迁怎么算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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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