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变更理由不真实业主违反的法规分析
当工程变更理由不真实时,业主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具体取决于不实变更理由所涉及的方面和后果。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违反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的违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如果业主以不真实的理由提出变更,且未与对方达成一致,则违反了这一原则。
2. 明确性原则的违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实变更理由可能导致变更内容不明确,从而推定为未变更,业主因此承担了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责任。
2)可能触发的具体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业主以不真实的理由变更合同,且该变更导致对方当事人受损,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
若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事项,且业主以不实理由获得变更批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等(参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 合同解除或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业主的不实变更理由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或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
3)特殊情境下的法律责任1. 涉及规划变更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业主以不实理由擅自变更规划,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期拆除等(参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 情势变更的适用:
如果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业主明显不公平,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随意以不实理由提出变更,而是需要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工程变更理由不真实时,业主可能违反了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触发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在特殊情境下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进行工程变更时,业主应确保变更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变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强行设置的7.5.2、12.4.4(2)及12.4.1(4)等显失公平的专用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三期的承包工程款4397330.33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第第二期工程款的利息229143.08元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变更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平条款;
2.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第四期工程承包款2042625.44元给原告;
3.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款5313478.51元给原告;
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变更项目工程款利息及投入履约保证金利息共1531309.72元给原告;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中变更的不公平条款包括:
(1)原1.10.1条“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款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2)原1.10.3条“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原1.13条“若承包人计算的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出现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的,承包人必须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由发包人核对差异所在,并按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偏差、错项、漏项、缺项部分进行校正。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将校正结果上报获批准后予以调整,若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发出前15个日历天内不提出申请,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变更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原2.4.2(1)条“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需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变更为“发包人施工用地交接应包括地上及地下不明管线及构筑物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可由承包人解决,超出工程量清单部分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5)原2.4.2(5)条“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合同价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项目,该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按实发生另行支付”;
(6)原2.4.2(10)条“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并不作任何补偿。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并不作任何补偿,结算时按实结算”,变更为“如发包人取消工程内的任何单项工程,应对承包人作出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发包人终止正在施工的工程,则对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和为完成此工程提前准备的人工机械成本费用及合理的利润作出补偿”;
(7)原3.1(10)b条“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变更为“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核实,施工过程中若对已明确的管线有损坏,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资料不明确的管线发生施工损坏,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原3.1(10)f条“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或其他因施工需要的手续,并承担一切办理手续的费用”,变更为“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手续费,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余则由发包人承担”;
(9)原3.1(10)h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外100米的房屋安全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度扩大范围),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变更为“承包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该项属于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外的项目内容,该费用按实发生另行签证由发包人支付”;
(10)原3.1(10)i条“承包人须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期合理配备相关机械设备、解决现场材料堆放搬运(含二次运输)和重直运输、负责工程桩机进场便道、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按提供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做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发包人只负责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变更为“按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如发生材料二次运输,则应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如对现场地有水泥路面等障碍物需要进行打凿清理,应该按实发生另行签证调整结算;
配合所有智能化及管线的调试、做好与外部相关单位协调等,属于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承包人只配合协调,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原7.5.1(7)条“由于发包人或政府指令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地质条件、管线迁移、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工期顺延。承包人需自行考虑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安排,发包人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变更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原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变更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条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3)原12.2.1条“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变更为“本工程属于包工包料工程,根据国家工程计价规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
(14)原12.4.1(4)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
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不在进度款支付,将于结算时计量并经结算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内容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签证记录,发包人也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签证,变更工程的所有价款应在进度款支付”;
(15)原12.4.4(2)条“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变更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
每延迟一天10000元,该违约金的上限。无限额”;
(16)原16.1.2条及附属条款中“不计算”均变更为“应计算”;
(17)原21(4)b)条“承包人投标报价(合同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以下的措施项目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该部分的费用”,增加“如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价由发包人支付”;
(18)原21(15)条“如因施工过程中通往施工现场的道路的损坏或周边居民房屋及建筑物的开裂或沉降等不良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负责修复工作。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或周边市政设施,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
(19)原21(29)条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本工程施工降水及围蔽费用已经包含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本工程的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20)原21(34)条“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承包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前交通封闭围蔽等须经交警部门审批通过的,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1)原21(36)条“本工程管道回填至现状路面标高,应冲水密实、压路机辗压后,再让社会车辆通行、辗压一段时间后方可正式恢复路面,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变更为“……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但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除外”;
(22)原21(37)条“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涉及的全部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以及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本工程施工场地内包括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复核探测调查清楚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等情况,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涉及的全部复核探测调查费用及保护措施费用不再签证增加。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则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
(23)原21(38)条“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所发生费用(除燃气、高压电力、直径300mm或以上管径的供水管)包含在总报价内,结算不予增加费用。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变更为“发包人施工条件交接包括场地实体移交、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障碍物拆迁,及其地下管线设施的详细资料。承包人需对本工程周边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摸查,有相距地下管线较近或阻碍施工时,须会同相关单位对管线的保护、迁改制定可行的方案并落实迁改工作。若由承包人解决的,超出发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签证计量由发包人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导致所有地下管线损坏的,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若因发包人资料不全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4)原21(43)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相应的保证金(发包人负责协助)”,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
(25)原21(45)条“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因此而需要缴交的相关费用(包括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双方缴交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变更为“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施工报建/报监或其它因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并缴交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原告第三期完成的总工程量已大大超过80%,被告理应依约付款至合同总价的48%。确认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2017-0201)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74011.9元(原告已预交76971.34元),由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叶某某、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叶某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真人桥家园小区XX栋XX户由原告另行组织施工队伍整改,整改费用526000元,全部由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
2、真人桥家园小区XX栋XX户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及合同约定内容未做引起原告相关损失(原告装修房子物价上涨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516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相关律师咨询人工费、取证人工费、相关检测费共计20000元由被告承担;
4、楼梯间窗户改为可开启;
5、真人桥家园小区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入户门进行更换。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0条、第6.4.1条,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3.2条,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9.10条、第4.9.11条,以及真人桥家园房屋买卖合同,真人桥家园1栋1801户房屋达不到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很多质量问题及合同约定内容没有完成,经原告多次反映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整改且部分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整改,具体有:
1、楼梯间窗户为固定窗,不可开启,满足不了自然通风要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888元,由原告叶某某军负担,驳回原告叶某某军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真人桥家园小区XXX由原告另行组织施工队伍整改,整改费用138600元,全部由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
2、真人桥家园小区XXX户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及合同约定内容未做引起原告相关损失(原告装修房子物价上涨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86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相关律师咨询人工费、取证人工费、相关检测费共计20000元由被告承担;
4、楼梯间窗户改为可开启;
5、真人桥家园小区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入户门进行更换。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0条、第6.4.1条,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3.2条,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9.10条、第4.9.11条,以及真人桥家园房屋买卖合同,真人桥家园XXX房屋达不到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很多质量问题及合同约定内容没有完成,经原告多次反映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整改且部分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整改。本案案件受理费49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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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开发商改变规划用途违反什么法律,工程变更是什么意思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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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