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王女士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向A市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A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A政府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安置房对应户主及家庭详细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王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
后王女士向A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责令A市政府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A政府认为该等信息由公证处公证并统一装订成册,且载有其他安置房户主等信息,不便复制提供且无电子数据。因此决定安排王女士现场查阅、抄录。
于是王女士与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承办人联系,但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签署确认函后才能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该确认函要求王女士在现场查阅信息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而王女士认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要复制、保存分房名单,该确认函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拒绝签署确认函,最终A政府未允许王女士查阅。A女士对《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A政府重新作出处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难点】
该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二是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该如何公开?
在明律师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上述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一、法院判定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土地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发放和使用是政府应当公开的重点信息。为防止征收部门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为部分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被征收人相互监督,实现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住户补偿情况。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应当对其公开。因此,法院终审判决的观点认为安置房分配名单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
二、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是否安置房分配名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信息公开机关不得以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或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政府信息,此举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故本案中A政府以向第三人征求意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过高为由仅安排王王女士查阅、抄录相应的政府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即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依据其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法律提示】
该案中,法院判决不仅为我们明确了安置房分配名单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以及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政府应当先征求第三人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耗时长、成本高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案的意义还在于提醒当事人,法律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涉及程序违法,在明律师提醒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及时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维护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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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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