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王女士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向A市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A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A政府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安置房对应户主及家庭详细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王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
后王女士向A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责令A市政府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A政府认为该等信息由公证处公证并统一装订成册,且载有其他安置房户主等信息,不便复制提供且无电子数据。因此决定安排王女士现场查阅、抄录。
于是王女士与该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承办人联系,但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签署确认函后才能获取相应的政府信息。该确认函要求王女士在现场查阅信息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而王女士认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要复制、保存分房名单,该确认函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拒绝签署确认函,最终A政府未允许王女士查阅。A女士对《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A政府重新作出处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难点】
该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二是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该如何公开?
在明律师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上述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一、法院判定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土地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发放和使用是政府应当公开的重点信息。为防止征收部门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为部分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被征收人相互监督,实现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住户补偿情况。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应当对其公开。因此,法院终审判决的观点认为安置房分配名单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
二、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是否安置房分配名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信息公开机关不得以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或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政府信息,此举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故本案中A政府以向第三人征求意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过高为由仅安排王王女士查阅、抄录相应的政府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即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依据其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法律提示】
该案中,法院判决不仅为我们明确了安置房分配名单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以及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政府应当先征求第三人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耗时长、成本高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案的意义还在于提醒当事人,法律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涉及程序违法,在明律师提醒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及时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维护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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