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土地承包到期,青苗补偿归谁
土地承包到期后,青苗补偿归属需区分情况确定。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正常种植,在承包到期前青苗已存在且发包方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给原承包方,青苗补偿一般归承包方。因为青苗是承包方投入人力、物力种植培育的,补偿是对其劳动及投入的合理补偿。
但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到期后青苗处置方式及补偿归属,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到期后青苗无偿归发包方,那就按此处理。此外,若发包方在承包到期后将土地继续发包给原承包方,不存在青苗补偿分配问题。
土地承包到期不归还该咋处理
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方不归还土地,发包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沟通协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告知承包期限已到,要求其归还土地。若承包方拒绝归还,发包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证明等。然后,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发包方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承包方返还土地,并可主张赔偿因逾期占用土地所造成的损失。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土地承包到期不让续租该如何办
土地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发包。若不让续租,首先要看承包合同对此有无特别约定。若合同无特别约定,你可与发包方协商,表明你对土地继续经营的意愿及优势,争取续租。若协商无果,且发包方收回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从法律角度,其有收回土地的权利。但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若发包方将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你可在得知后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承包。若发包方存在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侵害你优先承包权等违法行为,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给予相应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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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承包地合同到期后青苗归谁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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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