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豫02行12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
张某在河南省开封市某县乡某村拥有一幢房屋,用于经营洗浴业务。2020年,县政府以拓宽项目建设为由进行征地拆迁。县政府曾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张某沟通,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且评估中出现错评、漏评等问题,张某一直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6月16日晚10点,县政府组织并指挥工作 人员强行拆除了张某的房屋,房屋内大量财物损坏。
案件结果:
县政府未提供证明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县政府主张强制拆除行为是经张某同意后实施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县政府径行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足额支付补偿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工作。在与被征收收入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后,可以实施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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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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