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豫02行12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
张某在河南省开封市某县乡某村拥有一幢房屋,用于经营洗浴业务。2020年,县政府以拓宽项目建设为由进行征地拆迁。县政府曾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张某沟通,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且评估中出现错评、漏评等问题,张某一直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6月16日晚10点,县政府组织并指挥工作 人员强行拆除了张某的房屋,房屋内大量财物损坏。
案件结果:
县政府未提供证明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县政府主张强制拆除行为是经张某同意后实施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县政府径行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县政府、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足额支付补偿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工作。在与被征收收入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后,可以实施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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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