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离析对拆迁补偿,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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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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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代理征地拆迁领域。杨素丽律师长期专注如何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其善于谈判协调,专业、负责的代理风格深受当事人好评。杨素丽律师代理了广西、河南、河北、山东、贵州、北京、天津等多地案件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房产离析对拆迁补偿,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

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性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卖方赋予的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特别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无对交易标的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的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影响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7)有无不竞争条款或对目标公司运营能力的其他限制;

8)主要协议中有无反对转让的条款;

9)有无其他法律障碍。

下述因素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商业运营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

3)由于购并是否会导致目标公司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以及技术上的补偿)。

同时,由于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之间的差异,尽职调查的重点亦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如下: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这一过程主要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出售其股本出售给买方 资产并购则是目标公司本身资产给买方的行为

目标公司的债务在并购后仍由目标公司承担

二、企业并购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

是由收购方委托律师对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信、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调查。

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

是由收购方委托律师对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信、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调查。

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

一、尽职调查的意义 并购是一项高技术性、高风险性的行动。

一项成功的并购,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是否存在不能克服的法律障碍如可行,还有哪些不确定的风险需要防范、化解目标公司的价值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价值的影响等等。

由于收购与被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所需信息,并进行周密设计,规避风险。

二、尽职调查的任务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

  2. 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

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

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

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

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4. 目标公司的资产:

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4.1.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如何。

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如政府征用、强制搬迁等在短期内发生,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4.2. 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

二是其转让限制;

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4.3.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5. 知识产权: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

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

  6. 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6.1.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在此类合同一如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

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

  6.2. 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诸如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卖掉关键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份期权安排等。

  6.3.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看内中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审查此类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些预期利益或权利。

  7. 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

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以及可能的赔偿。

  8.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

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

  8.1. 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做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的负担。

  8.2.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环保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

以避免环保产生的罚款、限期整改、停产等责任。

  8.3. 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

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

  9. 重大诉讼或仲裁:

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

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10. 必要的批准文件:

凡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专营、许可经营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如无些批文,则并购难以为继。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的内容都有所不同。

尽职调查一般发生在合作双方签订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 由买卖双方共同就项目签署合作意向书,并由收购方对卖方的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

  2. 由买卖双方共同组建工作组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3. 由收购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和会计师)。

  4. 由收购方与卖方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

三、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时,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一)书面审查

审查调查对象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律师最通常运用的调查方法。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的法律状况主要反映在与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中,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律师可以得出基本的尽职调查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仅依靠于书面资料,必须通过其他辅助方法核实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访谈

作为书面审查的补充方法,律师可以通过与交易相关方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事实全貌。

通过访谈,律师可以挖掘出尽职调查清单未涉及的重要内容或资料提供方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而实际存在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

律师访谈后应当制作记录,要求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

对于访谈对象,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以便确认被访谈人与调查事实关系并方便后续联系。

(三)实地调查

在书面资料无法直观反映调查对象相关事实状况时,或者需要印证调查对象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律师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尽职调查手段,如核查被调查方生产经营情况时,除了查阅被调查方提供的业务流程、财务数据等书面文件,律师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四)查询

律师可以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在实务中,律师可以通过出示有效执业证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过特定的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档、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土地管理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证信息。

向公共机构查询的,所查询内容需经公共机构盖章(如查询章)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共机构并不接待律师查询,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企业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律师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登录网站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记录。

(五)函证

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发函查证。

发函中需明确函证事项以及要求对方回函内容,并经律师签署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采用函证方式时,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字。

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六)复核

复核贯穿于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始终。

尽职调查过程中,复核书面材料与律师通过访谈了解的情况、查询获取的资料是否一致,法律风险及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反映;

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复核文字、格式是否准确、严谨,如是否出现序号格式错误,是否出现错字、别字,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等。

四、如何进行公司兼并收购中的尽职调查

公司兼并收购中的尽职调查的进行方式:

1、尽职调查目标,比如目标公司资质和并购批准或授权的审查;

2、尽职调查范围及内容,比如目标企业各种债务文件的审查、目标企业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怎么去规避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防范:

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防范: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债权债务风险。

防范: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四、行政司法风险。

防范:

司法行政风险主要从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咨询。

五、转让的程序风险。

防范: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该面签。

六、其他风险。

防范: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补贴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环保问题要有相关的环评文件,质量和技术监督问题主要看企业的质检证书。

二、企业兼并的风险有哪些呢?

企业兼并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二、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

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三、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

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三、控制企业并购风险的操作有哪些

控制企业并购风险的操作有:

1、慎重选择目标公司;

2、做好前期调查和规划工作;

3、并购中认真进行尽职调查;

4、确定符合实际的并购方案;

5、严格安排并购协议条款;

6、合理安排融资方式;

7、聘请高水平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五、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

是由收购方委托律师对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信、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调查。

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 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

是由收购方委托律师对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信、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调查。

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

一、尽职调查的意义 并购是一项高技术性、高风险性的行动。

一项成功的并购,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是否存在不能克服的法律障碍如可行,还有哪些不确定的风险需要防范、化解目标公司的价值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价值的影响等等。

由于收购与被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所需信息,并进行周密设计,规避风险。

二、尽职调查的任务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

  2. 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

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

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

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

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4. 目标公司的资产:

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4.1.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如何。

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如政府征用、强制搬迁等在短期内发生,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4.2. 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

二是其转让限制;

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4.3.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5. 知识产权: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

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

  6. 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6.1.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在此类合同一如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

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

  6.2. 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诸如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卖掉关键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份期权安排等。

  6.3.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看内中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审查此类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些预期利益或权利。

  7. 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

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以及可能的赔偿。

  8.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

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

  8.1. 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做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的负担。

  8.2.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环保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

以避免环保产生的罚款、限期整改、停产等责任。

  8.3. 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

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

  9. 重大诉讼或仲裁:

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

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10. 必要的批准文件:

凡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专营、许可经营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如无些批文,则并购难以为继。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的内容都有所不同。

尽职调查一般发生在合作双方签订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 由买卖双方共同就项目签署合作意向书,并由收购方对卖方的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

  2. 由买卖双方共同组建工作组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3. 由收购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和会计师)。

  4. 由收购方与卖方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

六、浅谈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被并购企业/公司背景调查分析

二、被并购企业产业调查分析

三、被并购企业财务和会计资料调查分析

四、财务报告制度和会计程序与控制调查分析

五、被并购企业当地政府税收政策及企业税收调查分析

六、被并购企业组织,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调查分析

七、被并购企业营销和产品调查分析

八、被并购企业加工制造和分配调查分析

九、被并购企业研究与开发调查分析

十、被并购企业财务比率调查分析

一、并购的国外企业是否属于外资

属于,但是并购是控股的目的,并不是说公司就是属于外企。

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即指一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渠造,用现款、股票或债券购买中国国内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或整个资产进而达到对国内企业有控股权的目的。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

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

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

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4、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5、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7、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9、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

10、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

二、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目的

一个成功的并购活动,不仅包括收购合同的成功签订,还要包括收购以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最后达到盈利的目的。

首先,有些企业在并购以后,在被收编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发现了没有意料的或有债务。

对于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一直是并购的一大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这一法律风险,本文将在以下部分作详细阐述。

其次,经过千难万险终于并购了某一企业,在接管以后,又遇到了如何整合被并购企业的问题。

由于并购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成功地接管一家企业并不意味着并购的最后成功,按照清华同方公司陆致成总裁的说法,这甚至有可能是失败的开始。

这是因为,原来两家不同的企业,必然存在着不同的技术路线、管理风格和文化理念。

一旦合二为一,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技术冲突、管理冲突和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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