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拆迁工程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从当下的拆迁现状看,乱拆、偷拆、拆迁等现象严重侵害着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利益。由此,很多人对“拆迁”事件尤为敏感。
而更让人恼火的是:很多地方拆迁的直接实施者是地方的城管人员。在人们普遍的意识里,城管人员是有执法权的,所以对于城管的拆迁也是敢怒不敢言。但也有人意识到,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城管应该是没有权力去直接认定的,但为什么会频频出现城管的身影?尤其是在拆迁房子的时候,城管人员更是直接参与,这给被拆迁人带来很大的压迫感。那么,问题来了,城管人员的执法权能宽泛到拆迁领域吗?城管真的有权力拆我的房子吗?
城管拆迁的社会现象
在拆迁实践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的案例很多。但是直接实施拆迁房屋的人大多是城管人员,而不是作出拆除违建决定的相关人员或是法院人员。还有些是城管人员直接无理由的进行偷拆、拆迁……近期中央下发关于环保禁养的相关政策,各地也掀起了拆除养殖场的拆迁工作。在拆迁养殖场的时候,你也能看到城管人员实施拆迁的行为。
目前,实践中的拆迁行为大多会侵害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为什么会有地方城管人员来直接实施拆迁行为呢?这一是由于人们对地方城管人员普遍有胆惧心理,由城管直接实施拆迁更为容易和有效;二是城管负责城市的综合性管理。在老百姓看来,城管执行房屋拆迁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据此,被拆迁人也不会想着去用法律维权。因此,在拆迁工程里,你总能看到城管的身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如是说。
而随着拆迁行为越来越严重,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损害也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开始怀疑这些直接拆迁房子的“城管拆迁队”是不是真有如此大的权力呢?对于城管的拆迁、乱拆、偷拆等而侵犯到自己的拆迁补偿利益的时候,能不能进行维权呢?又该怎样去维权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来告诉你关于城管拆迁房屋的相关问题。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首先,城管拆违的依据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述两条规定和相关条文明确了城管可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必要的前提条件是要在上级机关的授权下和上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范围内才有权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城管才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关处罚或者是拆迁,并不是所有的城管都可以进行处罚和拆迁的。
这里还值得注意的是:城管没有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在上级机关对“违法建筑”认定过后,城管依据上级机关的违建认定和授权而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和拆除。
其次,城管没有拆迁的权力。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城管可以进行违建的认定和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城管可以进行拆迁。
目前,很多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仍以自己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这种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以上的政府有强制拆除违建的权力,除非城管局执行有关部门的拆迁命令才有可能参与拆迁,其他情况城管局无权进行拆迁。
这两条法律规定直接否定了城管以自己名义进行拆迁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遇到城管拆迁、偷拆等,进而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利益的,可诉诸法律进行法律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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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