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4年起,位于重庆市的吴先生就一直承租居住在南岸区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处公房内。2012年,南岸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吴先生所住公房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不知为何,南岸区政府一直未对吴先生的房屋作出处理。吴先生主动要求就安置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南岸区政府也一直予以拖延。
直到2018年,因该房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吴先生经与房地产公司协商,2018年7月,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征收补偿问题未解决之前,给吴先生一家提供另一处房屋用于居住。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吴先生搬出案涉房屋后,在未能住进承诺书中提供的房屋时,先前的老房就已经腾退即将拆除。然而,南岸区政府对安置补偿问题仍旧只字未提。
几天前吴先生还能有安身立命之所,如今却要有露宿街头的风险。政府一味拖延,房地产公司也不予处理。面对这种困境,吴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以及聂荣律师,咨询相关情况。
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张律师及聂律师向吴先生建议,首先要对征收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针对南岸区人民政府再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如果区政府不予回复,就可以起诉区政府要求其履行职责。
在双方建立委托关系后,吴先生在张律师及聂律师的帮助下顺利履行上述步骤。事情进展正如律师所料,在吴先生向南岸区人民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后,石沉大海。等待无果后,吴先生果断起诉,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对于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区政府答辩称,原告(吴先生)是房地产公司园艺场员工,园艺场为员工提供生活用房,原告被分配到案涉房屋并交纳租金。2012年,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被征收时,系广阳岛置业发展公司所有,原告并非产权人,不是被征收人,无权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同时,原告吴先生在之前为获得集体土地住房安置利益,向园艺场出具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明》,从而享受了农村住房安置,与其现在主张享受单位公房安置存在矛盾,因此不符合安置条件。
经过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法院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但并没有排除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参与补偿安置。单位公房承租人就符合房屋征收利害关系特征,其应享有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安置待遇。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让公房承租人参与其中,使承租人能够与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妥善的补偿安置方案。
但本案存在一个事实,原告被房地产公司分配了房屋居住,并向其交纳租金。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属于单位的公房承租人,但原告为获得集体土地征收的住房安置利益,向园艺场申请出具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明》。
在该《证明》存在的前提下,作为案涉房屋产权人的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已与原告解除了房屋租赁关系,或者房地产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又如何完善房屋产权、第三人是否认定案涉房屋产权等问题,都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组织双方实事求是,达成妥善的补偿安置方案。
被告区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在收到原告的履职申请后,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前提下,被告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尚有裁量余地。而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不能久拖不决,被告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原告与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时,被告仍应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区政府对吴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至此,吴先生的案件虽然还没有彻底解决,但本案的胜诉为后续开了个好头,相信有在明律师的努力,吴先生一定能够得到满意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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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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