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上法庭的姐姐”节目,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如,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出农村谚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姐姐能否评价为“泼出去的水”,还需从其请求弟弟撤诉说起。
今日说法:被告上法庭的姐姐
一、“被告上法庭的姐姐”概说
2023年10月24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沱牌法庭前,赵红芸、赵山河姐弟俩争吵了起来;姐姐要求弟弟撤诉,弟弟提出的条件为返还79万元购房款。法院最终如何裁判,还要从姐弟俩曾相依为命到闹上法庭的过程说起。
赵红芸7岁,也就是赵山河5岁那年,父母离异。姐弟俩跟随父亲在农村住宅生活,16岁就辍学的姐姐出嫁后,弟弟与父亲一直在“老宅”生活;2009年,姐弟俩父亲老赵“东拼西凑”借钱在射洪市沱牌镇购买下一套二手房。2018年,老赵因病离世。
2022年6月,沱牌镇征地拆迁,老家负责拆迁的部门电话通知姐弟俩回去丈量房屋面积;7月中旬,在姑姑、姑父在场见证的情形下,赵山河表户主签了字。两个月后,80.9万拆迁款进入弟弟的银行账户。
赵山河“不着调”,如,网贷购手机等“弄成”失信人员,还是由姐姐帮助解决,赵红芸担心拆迁款迟早被弟弟挥霍掉。2022年9月,以在成都购房为由,赵红芸让弟弟将79万元拆迁款打进了自己银行账户。
2023年春节,赵山河发现这笔钱已于2022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购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姐姐一个人名字。2023年4月,赵山河外出打工急需一笔路费向姐姐索要2000元未果;2023年7月,赵山河聘请律师将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全额退还79万元。
10月24日,开庭前在调解室,以及在庭审中的一些对话“耐人寻味”。在调解室:赵红芸质问弟弟,这是什么样的(律师代理)协议,几个点?据此,只有依法认定为共同继承才能保得住拆迁款。赵山河质问姐姐,2000元路费为什么不给;老人婆(婆婆)给的1000元就是姐姐安排。据此,双方亲情仍在。
在法庭:代理律师说,农村谚语:“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经法庭取证,拆迁办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不久之后,法官又进行了一次调解,并给出调解方案,扣除相关债务后,赵红芸、赵山河平均分配36万。
随着城乡不断融合,拆迁事宜增多,有人可能要问,农村住宅拆迁,农村谚语“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是否合法吗?
二、农村住宅的性质及农村谚语的合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住宅的性质为一户共有,而不能以家庭成员的贡献判断份额,即:农村住宅以户为单位,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征地拆迁时,不能以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类推农村房屋拆迁,其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之所以给予村民无偿使用宅基地的“特权”,其原因是农民不能与职工一样享有福利分房,或者住房补贴。根据前述原理,村民已享有住房补贴,或者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以成员身份享受拆迁分房,原农村住宅的共有人为该户剩余人口。据此,农村谚语“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仅合理,而且合法。不同的是,农村谚语需要改写,即,也包括已享有住房补贴的农村男子。
农村住宅的性质及农村谚语的合法性
就“被告上法庭的姐姐”中的拆迁房而言,所涉的二手房并不是农村住宅,赵红芸、赵山河的父亲生前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有人可能要问,其父的“老宅”倘若拆迁又如何处理呢?姐姐赵红芸的婆婆家倘若是农村,或者不在农村但已享受房贴,“老宅”由弟弟享有,但赵山河已享有房补等情形下,姐姐也有继承权。
三、赵山河等“不着调”的原因
在当下,有不少年轻人“不着调”,究其原因,多数网贷实行的是信用借贷,即,借款不需要设定担保,或者抵押。例如,不少校园贷等,其结果是,家长为了使子女不被列为失信人员不得不归还借款。为此,国家开展了“套路贷”专项行动。由于“校园贷”等类似的网贷出资人是社会资本,其结果是专项行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
每个年轻人可能均有自己的梦想,但社会生活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局是,并不是每个年轻人的梦想均能实现。所谓社会生活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指社会背景的不平等。例如,赵山河不需要抵押从网贷投资人处取得借款,但因文化不高,又没有社会背景,生意不断失败,被其姐认为不着调。
商业银行审慎借贷规则,如,信用借款为例外,不少人认为完全是为了银行,或者投资人的利息;该规则事实上也是商业经营规则,如,银行提出用财产抵押,或者找人提供担保,商业经营人考虑了其中的风险,从而审慎经营。
多数网贷平台并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擅自规定信用借款。有人可能要问,究竟是年轻人不着调,还是资本不着调,抑或监管部门不着调?如,年轻人倘若购买一部高档手机,商业银行能否给予信用借款的特权?
赵山河等“不着调”的原因
“被告上法庭的姐姐”中还有一个人“不着调”,即:赵山河聘请的代理人。没有厘清共同财产关系的前提下,信口说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也不怕他人笑话,如,对方代理人问其法律根据,其不能正面“交锋”,或者说明。
究其原因,多数人认为律师业可以营利,如,约定的“几个点”赵红芸舍不得,请求弟弟撤诉。据此,律师业可以营利的设想,或者观念也不着调。为此,中央提出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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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例问题分析】女童状告外公外婆胜诉 9月1日,巢湖市和县法院沈巷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
5岁女孩张怡向法院起诉外公方某、外婆许某,要求依法分割属于自己合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2003年2月18日,张怡的父亲张成与已故母亲方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
次年6月29日,张怡出生。
2005年12月31日,张怡的父母离婚。
根据法院判决,张怡随父亲一起生活,其母亲方敏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直到张怡18周岁止。
2008年10月3日晚,张怡的母亲方敏骑二轮摩托车外出,不幸遭车祸身亡。
事后,张怡的外公方某代表死者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
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
张怡的外公方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后,在与张怡的父亲就张怡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和财产保管等方面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侵占了张怡应得的全部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具有本案赔偿金分割的主体资格。
被告方某代表已故方敏的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内容具有合同性质,法院确认有效。
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方某、许某从占有的45万元赔偿款中,支付原告张怡被 抚养 人生 活费51051.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666元、死亡赔偿金64930.66元, 合计132648.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兑现。
家住农村的蔡老汉夫妇育有一儿一女,自建房时儿子已将户口迁出,女儿蔡佩某当时已参加了工作,但户口还在家中。
母亲去世后,父亲表示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全部由儿子继承该房产,女儿一气之下把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5/12(约41.67%),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15,蔡卫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60。
今年60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和妻子秦某膝下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蔡卫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轮胎企业上班,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
2010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
建房时,由于蔡卫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
因而,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3人,即蔡老
儿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
在海外生活的老母亲悲痛之余因为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遂不远万里回国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媳妇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
儿子巨额遗产老母亲没份 在这单官司中,年逾八旬的林某是死者杨某的母亲,长期居住在国外。
2008年,杨某被确诊为晚期肺癌脑转移,诊治无效于2011年离世。
林某悲痛回国却发现儿子杨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千万元遗产和多处房产均分配给了儿媳叶某和孙子孙女。
自己竟连一分赡养费都没有。
林某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这么狠心,遂将儿媳等人告上法庭,她认为该份遗嘱并非杨某所立,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2013年3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件。
鉴定结果显示遗嘱有问题 叶某称,遗嘱是杨某在临终前立下的,当时杨某神志清醒,而且还有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证明。
叶某也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杨某的主治医生尤某、同房病友的妻子宋某作为见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为了进一步弄清遗嘱的真伪,三水区法院同意了林某的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签名笔迹、形成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
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遗嘱上打印的内容文字、签名及日期等均不是在死者临终前形成,而是分别在杨某死后一年的2012年2月份前后时间段打印或书写形成。
面对鉴定结果,叶某仍坚称遗嘱是真实的,并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经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对遗嘱的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质疑,令双方矛盾不断加剧。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叶某态度强硬,拒绝调解。
婆媳关系形同水火,如果再以判决结案,双方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恶化。
在判决之前,该案承办人、三水区法院西南法庭庭长钟国兴决定再尝试引导当事人调解。
随后,法官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多方的劝解和疏导,双方矛盾逐步缓和。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在法院的主持下,婆媳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媳妇叶某向家婆林某支付遗产款450万元,至此,这场遗产争夺战落幕。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问题分析】女童状告外公外婆胜诉 9月1日,巢湖市和县法院沈巷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
5岁女孩张怡向法院起诉外公方某、外婆许某,要求依法分割属于自己合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2003年2月18日,张怡的父亲张成与已故母亲方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
次年6月29日,张怡出生。
2005年12月31日,张怡的父母离婚。
根据法院判决,张怡随父亲一起生活,其母亲方敏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直到张怡18周岁止。
2008年10月3日晚,张怡的母亲方敏骑二轮摩托车外出,不幸遭车祸身亡。
事后,张怡的外公方某代表死者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
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
张怡的外公方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后,在与张怡的父亲就张怡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和财产保管等方面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侵占了张怡应得的全部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具有本案赔偿金分割的主体资格。
被告方某代表已故方敏的亲属一方与肇事方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内容具有合同性质,法院确认有效。
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方某、许某从占有的45万元赔偿款中,支付原告张怡被 抚养 人生 活费51051.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666元、死亡赔偿金64930.66元, 合计132648.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兑现。
家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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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款笑话,女童状告外公外婆胜诉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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