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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离奇惨死在家中的孕妇》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热点聚焦】
刘某(女)今年27岁,在上海的一所重点小学任教,与严某杰(男)结婚3个月。
刘某的生活很简单,上班、下班两点一线,严某杰在一家汽车配件公司从事安全气囊方面的工作。
两人结婚后在外人看起来感情一直不错,在疫情期间刘某为了上网课回到娘家居住,严某杰也经常过去。
今年3月某日,严某杰开车到岳父家,到卧室向刘某要钱,用于归还自己在外欠下的赌债,遭到刘某的拒绝后,他直接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威胁刘某给钱,再次被拒绝后,严某杰恼羞成怒,用水果刀连续戳刺刘某致死亡。
害怕事情败露,严某杰想到了毁尸灭迹,于是将刘某房间点燃,房间物品烧起来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
死者刘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造成左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并且死后焚尸。
让人更加痛心的是,在律师代理意见书中提及:
3月19日,刘女士用验孕棒测出自己已经怀孕。
《尸检报告》也显示,被害人“子宫增大,宫腔内见胎盘样组织成分”。
而惨案就发生在3月20日,刚知道自己怀孕消息的第二天......
直到案发后,刘某的父亲才知道,原来严某杰早在去年的8月份左右就没有在上班了,却在每个工作日都早出晚归,演着自己依旧在上班的戏。
这段没有上班的时间里他都在做什么呢?在沉迷赌博!据了解,严某杰已经欠下125万元赌债,多数来自高利贷。
事发时,他向刘某讨要25万彩礼钱,欲用于归还赌债。
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严某杰提起公诉。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将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45分开庭审理。
【律师普法】
一、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这些情形: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5)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涉嫌放火罪一般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法律分析:
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情况下不认定胎儿为民事主体,也没有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医疗事故概念分析】美丽新娘怀孕就诊丧命 停尸临泉县殡仪馆近700天 清明节前夕,来自山东海阳市的修泽、丛仁美夫妇悲痛欲绝,再次专程来到临泉县殡仪馆,在哭天抢地中祭奠他们因早孕就诊突然去世的独生女儿修美丽。
痛失22岁的女儿本已悲伤至极,让这对父母感到雪上加霜的是,女儿因个体“医生”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后,作为死者家属既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任何说法,以致女儿的尸体滞留在冰冷的殡仪馆里近两年不能安葬。
两年来,修美丽的公公尚云生几乎每天都奔走于卫生、公安等各部门之间,可是,此事一直没有进入真正的处理程序,县有关部门介入协调职能部门,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
新娘早孕就诊 夜间突然命丧黄泉 2006年春,时年21岁的山东姑娘修美丽在合肥某大酒店打工时,与来自临泉县的尚刚相识相爱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不久,两人结婚并在山东海阳定居。
2007年5月15日,新娘修美丽随丈夫尚刚一起,赶到临泉县土陂乡周家岭村探亲,此时,她已有40天身孕。
5月20日早晨,修美丽妊娠反应加剧,表现为恶心、呕吐和有些头疼,婆婆去附近李集街上的个体诊所请医生给儿媳看病。
但据其家人介绍,拥用乡村医生资格的诊所医生李东文没有出面,而是让儿子李子学骑摩托车前往诊视。
李子学先给修美丽注射了一支针剂,然后又进行输液。
输液过程中,修美丽表现出极度的不适,公公尚云生又赶紧给李东文打电话求助,李东文仍然没有出面,让儿子李子学再次来到尚家,李子学未做任何处理就走了。
当天夜间,睡在一旁的婆婆感到儿媳身上渐渐冰凉,立即拉亮灯查看,此刻修美丽已气绝身亡。
年仅22岁的儿媳仅仅因为有点呕吐,打了几针就突然命丧黄泉,尚云生一家在巨大的悲痛之余,认为儿媳的死一定和李子学的治疗有关,就连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很快保护了现场,并通知了县卫生局。
部门各执一词 案件至今没有定论 2007年5月21日,临泉县卫生局和土陂乡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分别到案发现场和李东文的个体诊所调查,发现不仅给修美丽看病的李子学没有取得任何行医资格,而且这个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是过期的。
6月22日,受临泉县卫生局委托,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结论认定,修美丽系左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份报告虽然没有说明美丽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但由于公安、卫生部门都在调查此事,这让惊悉女儿噩耗连夜赶到临泉的死者父母和尚云生全家在悲痛之余稍感安慰。
他们觉得亲人的死因应该能很快弄清楚,并能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相应补偿。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他们两家人始料不及。
临泉县卫生局在依法对李东文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后,2007年9月3日,县卫生局在一天之内分别下发了两个文号并不相连的临卫167号和176号文件,分别作出“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次延期的决定”和“关于认定李东文属非法行医的复函”。
前者是根据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在2007年4月30日延期到8月31日后,再次延期至2007年11月30日;后者则是针对临泉县公安局的回复,认为李东文卫生室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且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视为非法行医范畴。
临泉县卫生局认为,该局已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复函,认定其为非法行医且致死人命,已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是,临泉县公安局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分别于2007年9月29日和10月12日分别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其理由分别是“达不到立案条件”和“没有犯罪事实”。
而出具修美丽“病理检验报告书”的主要负责人、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专家孟刚教授则认为,此案存在着很多严重失误:
李东文没有直接到现场看病,李子学没有任何行医资格,对病人的病情判断造成误诊,超出自己的医疗范围进行治疗等情节,应该说,该诊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与修美丽的死亡有很大关联。
至于其死亡是否是由于医生的治疗过错造成的,正是需要调查的。
停尸近700天 多部门协调至今无果 独生女儿异乡丧命,修泽、丛仁美夫妇在痛定思痛之后,与亲家尚云生商量,一定要给修美丽讨要个说法。
修美丽新婚丈夫尚刚遭此打击后,一度精神失常。
婆婆整日以泪洗面,痛悔不该让乡村庸医诊视。
尚云生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奔波呼吁。
期间,临泉县有关部门召集公安、卫生、检察、法院、司法、信访以及土陂乡政府参加的“美丽之死事件协调会”,在听取有关汇报后,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行动,再次介入处理此事。
但是,不久,县公安局出具了阜阳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的相关文件,认为此事不应由公安介入侦查;而县卫生局也出具了阜阳市卫生局的相关复函,认为此事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面对这种各执一词的局面,临泉县再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决定由检察机关介入,依法监督审查。
但是,由于有关职能部门仍坚持己见,致使此事仍然悬空,没有任何进展。
2009年4月2日上午,临泉县一位县领导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件的协调处理经过。
这位县领导还曾建议县法院就此事件立案审理。
但是,县法院也有顾虑,由于原告方有关证据的灭失,如果说法院依法做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那么事必又将引起更大的矛盾激化。
但是,据尚云生告诉记者,修美丽的父母曾从山东聘请两名律师专程来到临泉准备起诉,但至今未能立案。
尚云生告诉记者,自己是个文盲,当兵退伍后一直在家务农。
“县里各部门都有理,就自己这个死了家人的老百姓没有理,俺这个事就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尚云生极度伤心,他说儿媳修美丽一天不安葬,自己就一天不得安宁。
两年来,他为了此事,几乎变卖光了家产,急白了头,曾一度因为精神抑郁接受长达半年的脑科医院的诊治。
被解剖过的修美丽停在县殡仪馆的冰棺里已近700天,每个月仅冷冻费就高达7200元,修美丽的娘家人每次来到临泉,都要寻死觅活,精神面临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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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碑林招商拆迁公告公示,孕妇杀人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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