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农村拆迁规划政策,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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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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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房屋征收拆迁 企业征收搬迁 群体性案件

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海盐农村拆迁规划政策,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政策

一、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整组搬迁、自然村落(独立区块): 一次性补偿平房7万元户、二层楼房9万元户、三层楼房11万元户。上述补偿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

法律依据:《通元镇农房搬迁安置办法(试行)》 一、总体原:(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实施农房改造,积极宣传引导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实施农房改造,统筹分析土地利用空间资源和资金保障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实施的规模和时序,确保搬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解答: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

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

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

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

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

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

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

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

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

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

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

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

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

(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

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

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

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

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

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

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

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

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

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

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

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

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

(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规定

律师分析: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

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

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

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

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

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

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

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

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

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

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

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

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

(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规定?

律师解答: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

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

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

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

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

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

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

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

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

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

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

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

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

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 元/月;

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

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

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

(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海盐县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赔偿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3、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进行拆迁的需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文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内容,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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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盐农村拆迁规划政策,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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