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同时,近两年也不断流传着“农村闲置宅基地可能被无偿收回”的说法,让很多常年不在农村老家住的朋友有些担心。
虽然大家半信半疑,但这是关乎大家最宝贵的土地的事,如果没有得到确切答案,心中难免不踏实。今天,我们就来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都梳理一遍,让大家心中有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指的是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单位,连续两年没有动工,耕地就该由村集体收回复垦,根本和宅基地没什么关系。由上可知,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确实可以收回。
不过从我们可以发现,要达到宅基地被收回的程度,首先是要宅基地没有房屋,要么是原本就还没建房;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了两年以上还没有恢复使用。
拓展资料:于常年不在农村老家住的朋友,也不要过分担心,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宅基地就不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有规定:
“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卖给了本村村民。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走的是正规的买卖程序,是要不回来的。
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此时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与转让:
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
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有权收回,且没有补偿。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农民户口已迁出农村,就不是该村村民了,村集体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不用支付补偿。
一、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二、宅基地不确权的影响:
1、无法抵押:
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土地确权证书。
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
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
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
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
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4、户口不在农村,不能继承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
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
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卖给了本村村民。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走的是正规的买卖程序,是要不回来的。
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此时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与转让:
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
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空闲宅基地收回一般补偿方式如下:
1、宅基地收回的时候,有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这两种补偿方式,相关部门会根据被收回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通常会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
3、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被征用前该土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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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将被取缔,宅基地卖给本村人能要回来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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