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湛江龙潮村是否会拆迁,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拆迁工作通常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决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城中村或村庄的拆迁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会根据这些因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和决策。
具体到湛江龙潮村,如果政府部门有拆迁的计划或决策,通常会进行公告和通知,并与相关居民进行协商和补偿。因此,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官方信息,以了解湛江龙潮村是否面临拆迁的情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湛江龙潮村面临拆迁,政府部门也会依法进行,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是湛江龙潮村的居民,可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湛江龙潮村是否会拆迁,需要参考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决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您关注官方信息,以获取最准确和及时的消息。
法律主观:
最新湛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管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产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两种给予补偿。
(一)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按如下办法安置、补偿:
1.安置对象:
(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学等原因而户口迁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属农业人口不计);(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两个子女计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员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对象。
2.安置条件。
被拆迁户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列为安置户。
(1)有合法的承租手续;(2)户口簿所标明的人数、住址与现有人数、住址相符;(3)没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积。
被拆迁户每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被拆迁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4.公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按上述1~3项办理后,安置户相应安置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十平方米以上,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均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相互补偿。
(二)属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建回与原有面积、结构相当的房屋;或折合与原有面积、结构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资金,补偿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
如果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增加的资金及建筑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三)拆迁公产房属国家免租拨用性质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新建或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后方可拆迁。
搬迁安置的补助标准第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搬迁的住户,原则上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性用房。
建设单位应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不论人口多少,每户补助二百元,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临时住房补助费按小户(一至二人)、中户(三至五人)、大户(六人以上)分别补助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
从最后一户搬清之日起超过二十个月不解决住房的,按临时住房补助费标准,加补百分之五十。
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本人;被拆迁户的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单位,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
(三)由建设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搬迁户,不发临时住房补助费。
法律分析:
南通平潮镇湾子头村八组的话暂时还没有拆迁的规划,估计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会拆迁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招标范围:
投资额约144万元。
一标段(平西村、平东村):
民居93户,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非居3户,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
二标段(平西村、平东村):
民居94户,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非居1家,面积约1.2万平方米;
三标段(桃邨、平东村):
民居40户,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非居3家,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
共三个标段。
(最终结算按测绘实测面积计)
法律依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通州区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通州区试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第五条 试点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6-2018年)》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4%以上、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40%以上和雨水资源利用率5%以上等建设目标,并应符合任务书要求。
法律主观:
最新湛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房管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产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质,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两种给予补偿。
(一)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按如下办法安置、补偿:
1.安置对象:
(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学等原因而户口迁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属农业人口不计);(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两个子女计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员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对象。
2.安置条件。
被拆迁户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列为安置户。
(1)有合法的承租手续;(2)户口簿所标明的人数、住址与现有人数、住址相符;(3)没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积。
被拆迁户每人原住房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被拆迁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4.公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按上述1~3项办理后,安置户相应安置套间的建筑面积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楼房套间的成本造价,十平方米以上,按相应的商品房的现行价,均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相互补偿。
(二)属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建回与原有面积、结构相当的房屋;或折合与原有面积、结构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资金,补偿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
如果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增加的资金及建筑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三)拆迁公产房属国家免租拨用性质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新建或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后方可拆迁。
搬迁安置的补助标准第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临时搬迁的住户,原则上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性用房。
建设单位应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不论人口多少,每户补助二百元,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临时住房补助费按小户(一至二人)、中户(三至五人)、大户(六人以上)分别补助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
从最后一户搬清之日起超过二十个月不解决住房的,按临时住房补助费标准,加补百分之五十。
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本人;被拆迁户的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发给单位,由建设单位一次过支付。
(三)由建设单位解决临时住房的搬迁户,不发临时住房补助费。
法律分析:
1.招标范围:
投资额约144万元。
一标段(平西村、平东村):
民居93户,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非居3户,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
二标段(平西村、平东村):
民居94户,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非居1家,面积约1.2万平方米;
三标段(桃邨、平东村):
民居40户,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非居3家,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
共三个标段。
(最终结算按测绘实测面积计)
法律依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通州区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通州区试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第五条 试点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6-2018年)》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4%以上、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40%以上和雨水资源利用率5%以上等建设目标,并应符合任务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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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湛江农村拆迁吗,湛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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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