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法律主观:
1、非法建筑的定义考虑到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设施。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建筑可以有两种理解:1。狭义上的非法建筑,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2、广义上的非法建筑,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筑物。2、根据违法建筑对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影响,我国对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封锁建设现场,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是所有处罚手段中最严厉的,我国强制拆迁分为行政强制拆迁、法院强制拆迁、城市管理现场执法拆迁。一般拆迁程序:备案、调查、报告审批、罚款分级管理、决策程序、交付执行、强制拆迁执行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
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
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得供给水电。
第三条 凡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
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法律分析:
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
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
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得供给水电。
第三条 凡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
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
法律依据: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
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
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得供给水电。
第三条 凡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
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法律分析: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
200以上-500以下罚款;5、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
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6、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8、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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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违章房屋拆迁服务,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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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