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天津,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女子因与丈夫闹矛盾邀请男闺蜜去喝酒,之后发生关系。女子第二天称此为强奸并要求刘某赔偿十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酒店里,两人聊的很开心,也喝了不少酒,女子陈某开始感到有些醉意,但她并没有想到会发生什么事情。然而,当男闺蜜喝(刘某)醉后,再酒精和气氛的作用下,他开始对陈某进行性骚扰,陈某极力反抗,但是刘某却不停地强迫她发生性关系,事后刘某留下3000元现金离开了。她感到非常痛苦和羞耻,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
两方各执一词,社会舆论分歧。警方介入调查并将刘某抓捕。刘某说双方自愿,女子坚称自己没有意识被强迫行为。
因为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女子是在醉酒的情况之下,被男子扶着进入酒店。这个时候,女子已经丧失了正常思维的能力。所以男子的行为对于女子来说构成了强奸罪的基本条件。
在本案中,男子跟女子发生关系的时候,该女子确实处于醉酒状态,此时女子没有能力正常判断或者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该男子虽然不是主动投案,但是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坦白情节并与其认罪认罚情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了轻判,“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这个事件告诉我们,性侵犯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利拒绝不必要的性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婚姻矛盾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理由去寻找其他人,我们应该尽力去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逃避。
首先,男女之间的关系确实是需要谨慎处理的,必须要明确边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其次,性侵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严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意识,不要给罪犯可乘之机。
最后,女性保护自己的意识非常重要,女性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女子在喝醉后遭受了性侵犯罪。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男女之间的关系需要谨慎处理,性侵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女性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女子一直认为她和男闺蜜只是“纯洁的友谊关系”。这个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否真的能够完全没有性的成分?
又该如何确立关系的边界?这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案例中,女子和男闺蜜之间的关系是否纯粹,我们无从得知。
但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男女之间的关系确实是需要谨慎处理的,否则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在聚会醉酒被性侵构成强奸罪的,因为醉酒之后,人的意识是恍惚的,没有认知能力的,在违背了女子的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即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1、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认为是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的,构成强奸罪。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嫖娼和强奸的区别
1、概念的不同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的,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2、处罚依据的不同
对嫖娼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对强奸的处罚,依据的是《刑法》,强奸是犯罪行为。
二、强奸罪有什么特点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
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
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法律分析:
依然构成强奸罪,并且不会因此而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聚会醉酒被性侵构成强奸罪的,因为醉酒之后,人的意识是恍惚的,没有认知能力的,在违背了女子的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即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聚会醉酒被性侵构成强奸罪的,因为醉酒之后,人的意识是恍惚的,没有认知能力的,在违背了女子的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即构成了强奸罪。
一、性侵和强制猥亵性
性侵是指发生性关系,成立刑法中的强奸罪;
强制猥亵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性侵即强奸罪是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通常表现为性行为以外的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强奸罪的被害人是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被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二、女人性侵最多判几年
养父性侵养女的,最多判处死刑;
性侵养女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夫妻之间不愿意强迫同房违法吗
夫妻之间不愿意同房如强迫是犯法的。
夫妻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制双方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原则上没有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63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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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名单公示的标题,聚会醉酒被性侵构成强奸吗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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