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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到退休,竟被要求退还工资孙女士原系某干部培训中心正式职工,后因S大学接收干部培训中心需对包括孙女士在内的职工进行安置,双方于2005年8月31日签订聘用合同,约定S大学聘用孙女士到S大学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培训中心工作,聘用期限自2005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8月30日止。
孙女士须遵守S大学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S大学安排工作任务,由S大学培训中心按原来方式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此后孙女士先后在S大学培训中心、学生处等部门工作至2019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
2009年4月8日,S大学给其所属财务处下发通知,称经学校研究决定,培训中心42位职工2009年工资由学校划拨给培训中心,由培训中代发。此后包括孙女士在内的培训中心职工工资均由S大学划拨后由培训中心下发至2016年6月。
培训中心注销后,孙女士转入S大学学生处工作至退休。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孙女士共计领取工资89892元,S大学自认因其根据与孙女士签订的租赁协议,收取了孙女士2013年至2016年租金3.5万元,该部分应折抵工资,故主张要求孙女士返还54000元。
2012年5月18日,S大学到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孙女士返还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54000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决定书,以S大学要求返还工资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S大学请求。S大学不服该决定,向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S大学为证实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孙女士未给S大学提供劳动,提供了孙女士与S大学下属国际教育学院签订的《租赁协议》及房屋租金缴纳凭证,拟证实孙女士在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承租文华苑103和104两个房间进行美容美发独立经营,未给S大学提供劳动,故不应收取S大学发放的工资。
孙女士对承租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S大学主张的美容美发室扩大经营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国际教育学院消防改造占用美容美发室一部分,无法进行经营,孙女士向S大学申请扩大范围,S大学以扩大范围无法对外交代为由要求孙女士交付一定费用,故出现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形,并不是孙女士独立自主经营,也正是因此才出现租赁协议中美容美发室水电费、暖气费及装修费均由国际教育学院承担的内容,合同只是S大学处的一个管理形式。孙女士为证实其给S大学提供劳动,提供了日常工作记录予以佐证。
人事关系未变,单位就要负责到底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士系S大学处有正式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且按照S大学的安排在S大学下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培训中心工作至该中心注销后,被S大学安排至S大学学生处工作至退休,双方存在隶属关系,S大学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孙女士履行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义务。
2009年,S大学自行决定培训中心人员工资由S大学划拨给培训中心后下发给相关工作人员,自行改变了接收干部培训中心,成立S大学培训中心时的实行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孙女士作为从属于S大学的工作人员,接受了S大学自行改变后的管理模式,按照S大学安排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直至S大学注销培训中心并将孙女士安排至学生处工作至退休,双方人事关系始终未变更。
S大学作为用人单位,始终负有给孙女士安排工作岗位、发放工资的义务。故即使孙女士确实存在S大学主张的未提供劳动而领取工资的吃空饷情形,也是S大学未给孙女士安排工作岗位、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不在孙女士。
同时,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是培训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而非孙女士作为该培训中心员工个人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生存模式。
打工人来学一招
公司或单位因管理模式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税务筹划等需要,经常会让员工签订与实际任职公司或岗位不相匹配的劳动合同。很多员工基于对单位的信任,觉得很正常,就配合单位,殊不知给自己留下了巨大风险。
劳动者一定要万分警惕,如果可以,要让公司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实在不行也要与人事部门留下邮件交流记录,或者微信、QQ等聊天记录。
打工人要读一读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法律分析:
1、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2、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吃空饷,是典型的拿钱不办事。
轻者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者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律分析:
应该不算,这些人员是经正常手续解决的内退。
吃空饷通常指那些凭关系、非正常、营私舞弊解决的工作关系,有其职无其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分析:
1、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2、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吃空饷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处理。
吃空饷人员具体处理如下:
1、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
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
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导致本单位吃空饷问题发生或处理不及时、不适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负相应责任。
并视情形按,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对因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私设小金库,违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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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款挥霍一空,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处理依据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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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