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导读:在各地的新农村建设拆迁、旧村改造、宅基地腾退实践中,一些村子里直接由村委会组织人来将房屋拆除的行为屡见不鲜。而每每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大多数当事人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村委会在乡镇政府的指示下“助拆”。那么,此种“助拆”行为该如何定性?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吗?面对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又该如何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村委会“助拆”行为性质认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明文规定可知,需要征收土地时要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公告组织实施。
所以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如果征收主体是村委会,这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征地拆迁角度说,其没有任何权利批准或组织征地,也无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一般,当事人可以政府公开信息等文件中寻找并确认强拆主体,村委会“助拆”的背后往往暗藏其他行政机关,大多是在受该行政机关的委托后,再具体开展实际的拆迁工作。
【受委托“助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如果是受到委托,成为委托人的“行政”帮手,他仍然还是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主体资格。
举个例子,若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去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镇政府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就目前的行政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常常会将自身的职权委托给村委会行使。因此,若当事人想要提起行政诉讼,一定要先找到真正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究竟是谁,针对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助拆”行为泛滥,很大部分是由于村委会在我国群众自治管理中充当重要角色,百姓们很容易将村委会看作直接上级、领导。
但需要注意,在征地拆迁领域,村委会权力有限,更像是一个“媒介”,是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一方面直接面对广大村民,直接对村民实施一些拆迁具体措施,另一方面在真正的行政机关眼里,很形象的说,村委会就是一个能广播、呼吁、号召村民的大喇叭,所以往往在拆迁实践中,背了黑锅,村民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村委会是能够成为“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被告的。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性质的拆迁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则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起诉村委会需要极为专业的法律指导和细致的事实认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行政诉讼是要求被告适格的,若盲目起诉,只会面临败诉风险。这样一来耽误当事人时间精力,二来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症下药,针对自家情况,设计一套最佳权利救济方案,通过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所面临的拆迁困境。
#拆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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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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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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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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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