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对于其他未出资股东除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股东除名。如果其他股东自身也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其他股东对拟被除名股东的除名事项是否享有表决权呢?本期案例对此作出解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赋予的是守约股东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在审议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除名事项时,同样存在抽逃全部出资情形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一、粤某公司系2013年8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吴某1出资600万元,余某英出资400万元。粤某公司注册成立后,余某英先后于2013年8月6日、21日以及9月12日三次共抽逃资金400万元。
二、2018年11月30日,经另案判决确认余某英因抽逃出资的事实,并判决余某英应向粤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万元。该案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余某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三、2020年5月25日,经吴某1召集,粤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余某英除名事项进行审议,在排除余某英表决权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解除余某英股东资格。之后,余某英委托律师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2020年6月1日,吴某1向东莞第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0年5月25日的股东议决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余某英作为被除名股东,就除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案涉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粤某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股东除名登记。
五、余某英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过程中,根据另案判决查明事实及吴某1自认事实,认定吴某1亦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权系基于违约方股东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和守约方股东利益而产生,吴某1同样存在抽逃全部出资情形,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余某英股东资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已足额出资股东而言,为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违约股东,可选择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相应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二,对于拟被除名股东而言,按章程规定出资是每一名股东的义务,应当尽可能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全部出资到位的,也应与其他股东积极沟通并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以避免陷入被除名的困境。需注意的是,即使其他股东拟采取除名措施,拟被除名股东应当积极应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注意对除名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催告程序中确定的限期缴纳时间是否合理、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方股东是否具有除名事项的表决权等。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