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行政机关在信访回复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回应信访事项,不能出现欺上瞒下的行为。
首先,信访回复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给出的官方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如果行政机关在信访回复中故意隐瞒事实、歪曲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将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机关在信访回复中的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包括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等。如果行政机关在信访回复中违反这些原则,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最后,信访回复作为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应当发挥解决矛盾、化解纷争的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回复中坦诚面对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试图通过欺上瞒下来逃避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在信访回复中不能欺上瞒下,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必须书面回复。
一、信访事项告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书面告知制度的基本原则:(1) 权属性原则。
简而言之,谁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谁就负责书面告知。
(2)准确性原则。
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告知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
(3)规范性原则。
书面告知不能以口头替代。
告知文书应统一-格式, 严格报批审查程序,及时归档备查。
(4)时效性原则。
书面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滞后,更不能故意不告知。
(5)针对性原则。
书面告知重点要针对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1)、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针对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
针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答复,信访人问什么,答复中必须回答什么;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答复中就要将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回复。
要做到这一点,信访工作人员要弄清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还要询问信访人的具体意见,答复时不能遗漏,也不能绕开问题讲空话。
(2)、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准确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的书面答复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
书面答复中,用词造句要通俗易懂,,表情达意要准确明了。
特别在宣传疏导性的书面答复中要准确表述有关政策法规的内涵,不让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3) 、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公正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在公信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是党和政府的-项重要工作。
因此,书面答复是一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文书,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具体来说,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表述要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偏袒矛盾的任何方。
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答要符合情理。
(4)、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通俗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在形式.上的总体要求。
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对象多数是普通的群众,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书面答复应当尽可能通俗明白,让信访人理解答复的内涵。
可以用举例子比较等方法作详尽说明。
法律依据《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可以向下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
交办、转办和承办的信访事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其他有关机关承办的,接受信访的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转办或者交办,同时将转办、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二)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受理和接受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或交办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逾期不能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
办理结果应当报告交办机关。
(四)交办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五)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件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转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
法律分析:
必须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法律分析:
信访受理了是要给书面回复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如果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必须书面回复。
一、信访事项告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书面告知制度的基本原则:(1) 权属性原则。
简而言之,谁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谁就负责书面告知。
(2)准确性原则。
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告知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
(3)规范性原则。
书面告知不能以口头替代。
告知文书应统一-格式, 严格报批审查程序,及时归档备查。
(4)时效性原则。
书面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滞后,更不能故意不告知。
(5)针对性原则。
书面告知重点要针对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1)、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针对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基本要求。
针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答复,信访人问什么,答复中必须回答什么;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答复中就要将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回复。
要做到这一点,信访工作人员要弄清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还要询问信访人的具体意见,答复时不能遗漏,也不能绕开问题讲空话。
(2)、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准确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的书面答复在文字方面的基本要求。
书面答复中,用词造句要通俗易懂,,表情达意要准确明了。
特别在宣传疏导性的书面答复中要准确表述有关政策法规的内涵,不让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3) 、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公正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在公信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是党和政府的-项重要工作。
因此,书面答复是一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文书,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具体来说,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表述要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偏袒矛盾的任何方。
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答要符合情理。
(4)、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要具有通俗性。
这是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在形式.上的总体要求。
信访事项书面答复的对象多数是普通的群众,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书面答复应当尽可能通俗明白,让信访人理解答复的内涵。
可以用举例子比较等方法作详尽说明。
法律依据《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可以向下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
交办、转办和承办的信访事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其他有关机关承办的,接受信访的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转办或者交办,同时将转办、交办情况告知信访人。
(二)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受理和接受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或交办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逾期不能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
办理结果应当报告交办机关。
(四)交办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五)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件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转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
法律分析:
对,必须书面答复。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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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房屋拆迁信访回复函,信访回复必须书面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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