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土地流转费,教你4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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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段老人向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土地流转费反遭工作人员嘲笑的视频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8月30日,当地县委宣传部就相关情况发布了通报,查明涉案公司确因经营原因拖欠了部分群众的土地流转费用,且在接待来访群众代表过程中言行举止不当。现该公司已就偿还土地流转费用一事与相关群众达成协议,工作人员也向该老人赔礼道歉。

  那么,面对上门主张权利的村民气焰却如此嚣张的“土地经营权人”,村民究竟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除了群众派出代表去“讨债”,村委会、属地政府又在其中负有怎样的职责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道说道。

  面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较新的事物,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自然是客观存在的。

  且就流转合同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承包户这边明显处于劣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则相对实力雄厚。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的本质而言,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应被放在首要的位置上。

  为避免发生本案中这位老人及其所代表的群众遇到的糟心事,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村土地承包户以下4点:

  1. 签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要具备一份内容详实、完备的合同。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包括“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同时还要有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流转价款应当说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主要、必备条款,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确保其约定清晰明确,且支付方式和期限也要清晰明确。

  而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必需的,这样当像涉案公司这样的不诚信社会资本“欠钱不给”还恬不知耻地嘲笑农民时,农民就握有了能够保障自己在司法途径中最终取得支持的最有力武器。

  大家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绝不能“不疼不痒”或者仅是象征性的,而是要能够有效弥补承包户因土地流转费用被拖欠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能让土地经营权人感到“肉疼”。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应在此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从网络视频看,这位前去“要账”的老人虽为“群众代表”,但却还是非常紧张、气愤和不安,在与一屋子“工作人员”的交涉中明显处于下风。

  而事实上,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完全应当在此事中更加积极地去发挥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而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当参与对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的审查审核。

  这就是说,即便只是承包户与涉案公司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当没事人,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履行上述职责,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和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利用集体的力量去帮助承包户“排雷”。

  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虽也属于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但鉴于其牵涉土地、农民、农村等重大问题,又需要有更多的行政监管、指导作为其保障,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交易”“租赁”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要及时介入发挥作用的。

  《办法》第30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一般承包户的抗风险能力无疑是不足的,这就需要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时通过上述具体措施提升农民的参与热情和信心,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中的应有之义。

  在这起案件中,当地县政府在舆情出现后高度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置,就是在履行其上述监管职责的体现。

  4. 若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无果,农户要及时走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土地权益。《办法》第33条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终极解决路径: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终极解决路径”能不走还是尽量不要走,旷日持久的司法途径对农户而言并不有利,且农户一方作为原告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里面的诸多复杂因素承包户完全没必要去触碰。

  事实上,只要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前足够小心谨慎,做好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因土地经营权流转对簿公堂的情形就是能够被有效避免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户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是,土地经营权被从“承包权”中独立出来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也有利于社会资本下乡找寻新的增长点,这是互利双赢的好事情。双方都应当珍惜难得的参与改革的机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绝不动摇,共同努力将前期审查工作做实做细,将合同签订好、履行好,让土地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

  而类似于本案中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用还在那儿没事人一样的哈哈大笑,这不仅可能扰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秩序,更可能打击农户参与流转的积极性,伤了农民朋友的心。对这类目无法纪、毫无诚信可言的“社会资本”,法律和规范制度也必将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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