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执业经验,在诉讼和非诉领域都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掌握法条精髓,能为当事人多方位深层分析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导读:2020年已经过半,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实践情况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类项目尽管随着“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方向而有所减少,但总体上仍占据农村拆迁的相当比重,其影响力丝毫不弱于所谓的“协议搬迁”。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究竟该怎么补偿呢?被征地农民只需要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吃透、弄通,就能掌握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了。本文,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直接关乎农民补偿利益、拿多少钱的重要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共有5款,每一款都解决了一项最核心的补偿权利问题。
【第一款:指明征地补偿核心原则,“越拆越穷”不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言以蔽之,根据这一开门见山的补偿原则,老百姓口中的“越拆越穷”不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
需要稍微强调一下的是,农村征地拆迁的“合理”标准与城市房屋征收略有差异。后者主要强调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得以充分体现,前者则更突出拆迁后农民居住生活条件的不降低。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而言,按户籍人口数提供安置房面积的补法较为多见,单纯按房屋面积计算补偿的情况较少。那么,确保搬迁后农民的实际居住条件不缩水、不退步就是首要标准。
只要农民主观上认为、感觉自己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会令自己“越拆越穷”,就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这就是上述“补偿原则”的存在对农民朋友的重要价值之所在。
【第二款:农村征地5大补偿项目依法确定,少哪项都不行】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2款可谓一目了然,它首次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单独辟为一项列入到法律条款中,将其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分开表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5大法定补偿项目,一个都不能少。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将“房”和“地”分开补偿、征拆的习惯做法,有的甚至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征地势必意味着需要同步征收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对二者的补偿也是要一并计算、落实的。
【第三款:征收农用地严格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3款也只讲了一件事:土地补偿费 and 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此前按土地年产值倍数计算其征地补偿的做法已经过时了,更加科学、全面、系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正式“接班”。而这一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也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对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能随时查询,一目了然。
农民对本地现有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满的,有权通过申请听证等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长期未调整、更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也会在实务中受到合理性的质疑。这些都有赖于农民朋友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并提起相应的程序。
【第四款:强化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权益的保障】
新“入法”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获得了新法的额外关注, 第48条第4款中就罗列了其中的几项重要原则、标准:
其一,“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不能先拆了再谈补偿或者拆完了再说,也不能以“集中上楼”为名降低农民的居住条件;
其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
严格意义上讲,此条是否赋予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根据实务中的情况看,能否“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要看当地的客观条件,许多项目并不具备。但农民起码应当有权在“提供安置房”和“领取货币补偿”这二者中自主选择其一,补偿安置方案也不应对这两种补偿方式设置差别过大的补偿结果。
但“尊重农民意愿”的表述至少是在强调,农村村民有权在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主张。据此,农民从一开始就要重视这一“选房还是选钱”的老问题。
其三,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这里面有个“等”字,根据实务中的情况即不只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还可能涵盖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家用电器及网络的迁移费用、合法经营的宅基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等。
当然,方案中提供的政策性奖励金通常也被视为“补偿”大范畴里的一部分,即使法律没明确规定,现实中也是会有的。
综上不难看出,新法的这一条款几乎赋予了农村住宅房屋接近于城市房屋的补偿权利事项,这无疑是新法带给被征地农民的重要福音。
【第五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法必须落实】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在征地补偿中最容易被农民忽视的内容。结合最高法最近的裁判可知,这是一项完全独立的补偿安置权益,征地的县级政府必须对其落实负责到底,而不是仅仅对费用本身是否存在负责。
如第5款所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应当是农民看得见、享受得到的,而不得将其合并在“土地补偿费”中最后去向不明、不了了之。
譬如《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25条就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和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标准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地方省市地区进行具体标准;
3、补偿内容既有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例如宅基地单独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等费用;
4、安置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可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的还可以提供宅基地并帮助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相同的,其具体赔偿请参考拆迁公告以及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标准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地方省市地区进行具体标准;
3、补偿内容既有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例如宅基地单独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等费用;
4、安置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可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的还可以提供宅基地并帮助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农村拆迁困扰怎么处理好
2、农村拆迁困扰怎么处理方法
3、农村拆迁困扰怎么处理最有效
4、农村拆迁问题
5、农村拆迁纠纷如何解决
6、农村拆迁有问题找谁
7、农村拆迁问题找什么部门
8、农村拆迁问题找谁投诉?
9、农村拆迁的坏处
10、农村拆迁猫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困扰怎么处理,闹不明白农村征地拆迁该怎么补偿?只看这一条就够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困扰怎么处理,关于农村拆迁补偿问题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