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金龙律师团队办结这样一例案件,村民实际建房的面积远超于建房审批表上载明的面积,一审法院确认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但是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不予支持赔偿。不过,二审改判当事人获得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告建设的涉案房屋大大超出其家庭居住需求,部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亦不属于居住需求,故原告主张超出申报面积的房屋损失没有合法依据,其诉求不予支持。
该案的焦点在于: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情况下,且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该类型建筑物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本案中,王金龙律师团队认为,当事人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无证建筑≠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其核心问题是有无获得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只要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都不属于违法建筑。但是不能反推得出,只要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虽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和合法产权证书,但是确实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因此,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因素、现实居住需求及行政管理状况等因素,也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形成背景、行政管理状况及违建形成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依法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其次,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案涉房屋所处地块为乡村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许可,本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却在纳入征收范围后被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政府的行政目的不正当有“以拆违,促拆迁”之嫌,加之当事人已向村委会申请补办建房审批手续并获得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不应对案涉房屋超出申报面积部分径直认定为违法建筑。
当事人房屋所在的区域普遍存在的建筑面积较大的无证房屋,且当地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组长也可以证明,该村宅基地审批、房屋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存在多年管理缺位。因此,不应一刀切地认定当事人的房屋为违建而不予赔偿。
最终,在王金龙律师团队成员的积极努力之下,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即当事人获得全额赔偿。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在赔偿案件中并未认定为违建而获得赔偿的司法实践案例。所以,大家在碰到无证房屋被政府强拆时,千万别慌,一定选择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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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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