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到外嫁女征地拆迁有关的争议越来越多。根据农村习俗,家里女儿结婚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应视为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分离。这似乎很合理,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女儿结婚后,一般不太容易在婆家分到承包土地,在普通人眼里,女儿已经结婚了,娘家的承包土地也不再属于她了,离开了十几年的成长环境,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带不走,
外嫁女的权益,该如何得以保障?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
户口在娘家
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女在外嫁后,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来,且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外嫁女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将外嫁女具备安置资格,与其他农业安置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此外,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后,选择将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与别的地方不再具有相关利益联系时,应当将其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征地拆迁时,与其他被征地人享有同等待遇。
户口在夫家
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则享受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居住地无权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
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夫家,但在夫家并未被分配新的承包地。针对这种情况,当地要尽快解决外嫁女涉及的承包地分配问题,原村集体也不能收回外嫁女原有承包地!
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外嫁女仍可参与原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根据律所过往代理判决案例,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是否给予安置补偿婚姻和户籍情况不再是绝对判断标准,而是综合下述六大考量因素,衡量和判断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1、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户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3、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4、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意见;
5、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所的村民义务;
6、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
得益于我国特色的社会政治制度,广大农民群众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自己当家作主。
实践中,外嫁女在村民比例中毕竟是少数,并没有多少村务的话语权。
但村民自治也需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对外嫁女的权益均有明确保护,村规民约不得相抵触。村民会议若侵犯妇女权益,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外嫁女外出务工情况普遍存在,由于长期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很难与原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对于这种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国务院在06年就出台了相关保护政策。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为此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真心希望大家都能多体谅外嫁女的处境。我们也有亲人,属于或将属于外嫁女群体的一部分,一朝出嫁,故乡成他乡,心中的悲凉已然无限,不要再为一己私利寒了她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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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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