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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党和国家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定的专门法规,但您提到的“2025”并未在条例原文中作为特定版本或修订年份出现。不过,我可以为您概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理解党政机关如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条例的制定目的与原则
1. 制定目的: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 基本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制度约束;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内容与要求
1. 经费管理:
-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 公务接待:
-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
-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招商引资、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 公务用车:
-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 严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4. 会议活动:
- 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5. 办公用房: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的应当腾退。
6. 资源节约:
-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
- 推进党政机关办公区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监督与责任
-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重点问题、重要节点及时开展专项督查。
- 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实行问责。
虽然您提到的“2025”并未直接关联到条例的特定版本或修订,但上述内容作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核心精神,对于指导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具有长期指导意义。
书面争辩唯一住房不可拍卖,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阐述该住房为生活所必需,且不存在可拍卖的法定情形。以下为具体争辩要点:
1)强调住房为生活所必需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 争辩要点:在书面争辩中,应详细阐述该住房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所,且面积未超过当地规定的生活所必需住房标准,是维持基本生活不可或缺的居住场所。
2)排除可拍卖的法定情形1.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存在特定情形时,唯一住房可被拍卖。但在书面争辩中,需证明这些情形均不存在。
2. 争辩要点:
- 无其他居住房屋: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无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无逃避债务行为:证明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 未提供替代居住方案:证明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也未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提供证据支持争辩- 收集证据:收集相关证据,如住房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当地住房标准文件等,以支持书面争辩中的陈述。
- 逻辑清晰:在书面争辩中,逻辑要清晰,条理要分明,确保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争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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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怎么书面争辩唯一住房不可拍卖,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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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