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获得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房子、设施、种植物是村民个人建造种植的,因此这些物品的补偿归被拆迁人个人所有。由此可见,宅基地和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是分开补偿的。
一种补偿方式是村民会得到新的宅基地用作新的居住地,而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费用由征收方承担。如果被征收地区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分配给村民,那么村民可以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之间二选一,大家可以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选择。
但是在实际农村宅基地征用过程中很多征收方利用法律漏洞想方设法的给被拆迁人扣上“违建”、“无证”的帽子,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为您用案例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陈某等人系汉中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集体土地,2018 年该村村委会与陈某等人签署《用地补偿协议》,占用陈某等人耕地。陈某等人向相关政府及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 年,宁强县人民政府予以答复,案涉土地已进行商品房建设。陈某等人认为擅自占用案涉土地并进行商品房项目建设的行为严重违法,遂于 2019 年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市政府并未撤销,陈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汉中市人民政府撤销相关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0 年,汉中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宁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为系政策性行为,驳回了陈某等人的复议申请。陈某不服此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宁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与陈某等人在法律上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结果:
市政府于 2020 年作出的复议决定,以申请人与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陈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亮点: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此批复导致陈某等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占用,对原告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实际影响,所以陈某等人与县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应当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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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