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宋先生的某套房屋,于2019年8月份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给宋先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该部分事实已经另案审理判决确认违法。
2020年12月29日,宋先生向当地行政机关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损失,但对方在收到后却一直未予答复。宋先生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对宋先生进行房屋置换并赔偿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损失,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理之后,法院只支持了宋先生赔偿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宋先生要求置换房屋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故宋先生现在向省检申请行政监督。
那么问题来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如何看待法院法律适用以及判定的具体赔偿范围、数额的正确性、合法性?
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案中,宋先生的案件是因政府违法强拆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正常的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宋先生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更加不能剥夺宋先生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因此,宋先生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一二审法院对宋先生关于产权调换的诉讼请求均置若罔闻,严重侵犯了宋先生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本案中,宋先生案件发生的基础为政府违法强拆了宋先生的合法房屋,因此政府不仅应当对宋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应当对宋先生的直接损失,即征收补偿利益进行赔偿。
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在政府强拆被确认违法之后,要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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