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虽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庙会成员拆除,但并不表明庙会成员个人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村民委员会、庙会等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2021)最高法行再456号《行政判决书》
【经典强拆手段再现:区里打造美丽乡镇,村里联合帮着“背锅”】
湖南省衡阳市某公司在该市某区拥有两处商服性质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达700多平方米。
2015年起,当地区政府开始推动所谓“美丽、宜居小城镇建设”项目,由镇政府为主体设立了协调指挥部及办公室,开展征拆工作。
同年下半年,当地多个村18个村组的村民发起成立了一个庙会,在报请镇政府同意后强制拆除了某公司的上述两处房产。房屋被拆除后区政府将其所在地建成了一个文化广场。
完全合法的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稀里糊涂就被一帮村民组成的庙会给强制拆除了,区政府在房屋被拆除后多次找到某公司协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某公司在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房屋遭受的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应赔偿其各项损失138万余元。
然而令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二审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的裁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区政府组织实施,当地派出所对在场人员的询问反而可证明确系村民组成的庙会实施了强拆行为。故法院认为一审对强拆行为主体的推定缺乏依据,某公司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审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撤销了一审判决。
到手的胜诉判决转眼变成了连实体审理都未能进入的裁定驳回起诉,某公司对这一改判当然无法接受,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那么,这样一起十分典型的区政府发起项目,村民组织自愿站出来为强制拆除行为“背锅”的案件,最高院的法官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最高法经典裁判再现:“延长之手”依旧,只不过这回叫“庙会”了】
在明律师注意到,再审本案的正是曾对“许水云案”进行公开审判的耿宝建法官。最高法在裁判中有条不紊地提出了以下3方面重要观点:
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商服房屋进行拆除,只能由县级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在本案中,区政府发起项目意在建设美丽宜居乡镇,且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将其所在位置建成了居民文化生活广场,据此可见涉案项目确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那么对于这种项目,法规仅赋予了县级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相应的拆除职权,村民自发组成的“庙会”作为民事主体根本没有拆除房屋的权力。
据此,从“权责一致”的角度上看,涉案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的责任应推定为区政府承担, 而不应由庙会替其背锅。
2. 尽管涉案拆除行为可证明为庙会成员所为,但鉴于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庙会”只是区政府实施项目的助手和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二者对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建设项目片区范围内,且房屋拆除后的地块由区政府使用,并且区政府又曾多次与原告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这些事实均证明区政府事实上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对该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负责。
3. 二审法院直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驳错误。裁判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适格,则是法院需进一步审查确定的。即使法院认为某公司错列被告,亦应当协助某公司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其起诉。
同时,最高法还在裁判中强调,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区政府应当积极履行其补偿/赔偿义务,在与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尽早依法作出补偿或者赔偿决定,确保某公司的损失得到早日补救。
“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被拆迁人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历尽曲折后得以维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延长之手”这一重要裁判观点已在多个最高法裁判中被适用,具有十分积极的参考借鉴价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庙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究竟是在“协议搬迁”性质项目中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还是在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需要项目中试图发动“帮拆”“助拆”,是一个在个案中必须通过证据查明的事情,容不得任何含糊。
“强拆主体推定规则”要求区县政府要“自证清白”,否则就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将责任推到村民头上,自己躲到幕后坐收渔利。
就本案而言,如果违法拆除的责任要由村民自行买单,那么涉案村民将会面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指控,将会因其“背锅”行为而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显然,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无疑,本案这样的裁判观点、规则的逐步确立的确是广大被拆迁人的福音,大家要为最高法的法官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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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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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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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